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1322破1号

本院根据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申请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5日指定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担任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债务人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请债权人到债务人公司办公室(象州县象州镇象石路8号城南花苑小区)进行现场递交纸质申报材料,或者联系管理人递交(管理人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21层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陈国全律师,联系电话:18277129658)。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象州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载明代理参会表决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合法证明和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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