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南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重要考點:監察法知識點

在公務員考試中,通過研究歷年常識判斷部分的命題規律不難發現,新修訂的法律和新頒佈的法律往往是命題者最青睞的命題素材;另外隨著競爭的激烈,隨著難度的增大,考題綜合性越來越強,為了幫助考生獲得高分,中公教育專家為大家梳理歸納了綜合性強、考查頻率高的新法考點——《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而這部法與歷年考查的重點《憲法》息息相關。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生效日期: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同時廢止。

3.制定監察法的依據:根據憲法,制定監察法。

4.制定監察法的目的: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5.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6.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7.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8.國家監察委員的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9.國家監察委員的組成: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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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國家監察委員的任期: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11.各級監察委員會之間的關係: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12.監察委員會對誰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13.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職權: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14.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對象: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具體是以下6種情形: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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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原則:

(1)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3)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總之,新頒佈的法律考查大都是原文考查居多,理解性考查較少,在2018年憲法修改過程中,新增了一個國家機關——監察機關,而同時根據憲法又制定了《監察法》,而憲法和監察法的聯繫非常緊密,因此在備考過程中不可忽視,駐馬店中公教育希望大家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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