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逸时跳水溺亡,追赶群众是否要担责?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 供普法参考

工地电缆线被偷,三名工人追赶小偷,结果小偷跳水溺亡。小偷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工人赔偿损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别的侵权案件。

张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工地上的工人都在午休,材料保管员倪某吃完饭打算出去上个厕所。谁知倪某刚走出工棚就听到旁边的草丛中有声响,定睛一看,发现有个人正在偷电缆线,不由大喝一声:“干什么的?”那偷东西的便是张某。

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有小偷!”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因工地上的草丛过于密集,张某一会就没了踪影。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经站在河水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

事后,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生前是在受到了倪某三人的围追堵截,走投无路时才被迫跳河的,后倪某三人也未对跳河的张某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最后导致其溺水身亡,要求倪某三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张某遂立即逃离,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要求他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倪某立即选择报警,至此,倪某三人的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张某跳河后,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因自身水性不好不敢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未对张某实施救助并无过错。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分子,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是支持事主或群众追赶小偷,制止其偷窃行为的。建议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将抓捕、扭送行为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不要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都是法律所允许和鼓励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