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保证期间到底从何时起算

我们知道,保证期间实际上就是一个时间段,除去当事人约定合法的保证期间外,则推定按照法定的6个月或2年计算,说起来十分简单,但实践中却不那么简单,即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从何时起算是审判实践中较为棘手问题,特别是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以及主债务履行没有约定宽限期的保证期间起算点的认定,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造成审判实践中不一。透过法条看法理,通过查询相关案例,结合审判实践,保证期间起算点分述如下:

其一,主债务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其二,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第二种情形中,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指定宽限期,则该宽限期即是合同法中的合理期限,但该期限认定更是千差万别、认识不一,纵观相关案例及法理,以债权人起诉之日视为主债务履行的宽限期已届满,即作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认定不仅符合法理,更具有客观标准性,易于识别,也同时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值得审判实践中予以倡导。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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