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初,金湾公安分局三灶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三灶镇湿地公园附近及周边某工地的多条抽沙管被盗,价值约100万元。
案发现场
接报后,金湾警方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展开侦查工作。经调查,专案组民警锁定了嫌疑车辆和嫌疑人杨某荣身份及其销赃方式等信息。
抓获嫌疑人杨某荣
4月14日,民警兵分两路,先后将嫌疑人杨某荣(男,40岁)、胡某成(男,45岁)抓获。
抓获嫌疑人胡某成
经审讯,二人供述了盗窃、收购售卖抽沙管的犯罪行为。
杨某荣曾是该工地一名水电工,其利用一张字迹潦草且无任何公章的“委托书”,谎称自己是中建某局负责人,与废品收购商胡某成达成收购协议。
杨某荣伪造的委托书
3月6日至27日期间,杨胡二人使用吊车等工具将湿地公园附近及某工地约200吨铁制抽沙管运回胡某成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最终,杨某荣与心照不宣的胡某成敲定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11万完成交易。
后胡某成将这批抽沙管转手以39万元的市价倒卖给另一废旧物资回收商。
目前,杨某荣(涉嫌盗窃罪)与胡某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金湾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普法小课堂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是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移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移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移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移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来源:珠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