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按揭貸款的情況下,共同共有人如何分割共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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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程某與任某原系夫妻關係,2012年8月8日經法院離婚判決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號樓*單元***的房屋屬於二人共同共有。2018年,程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法院判決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任某支付自2012年8月8日至今的房屋佔用使用費,每月按照4020元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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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雙冠律師事務所趙錦華律師觀點】

  任某委託北京雙冠律師事務所趙錦華律師出庭應訴。經向任某核實案件情況,自離婚後,程某便搬離,任某便一直在涉案房屋內居住,涉案房屋還有銀行按揭貸款未還完,任某系借款人,離婚至今的月供一直由任某一人支付,程某未付。從居住使用的角度考慮,房屋按揭的借款人系任某,房屋應該判歸任某所有,任某給付程某的折價款中應當扣除未歸還的銀行貸款和自離婚至今已經歸還的銀行本息,剩餘金額的1/2補償給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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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追加抵押權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為第三人,並經北京市高院搖號委託仲量聯行(北京)土地房地產評估顧問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評估總價5660200元,雙方離婚後至今被告共個人償還銀行本息275979.84元,目前尚欠第三人貸款本金754022.58元。最終判決任某支付程某房屋折價款2315098.79元,房屋判歸任某所有,駁回程某要求任某支付房屋佔用使用費的訴訟請求。判決下達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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