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重點解析(上)

編者按

近日,《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283-2020)正式發佈並將於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消息,在業內引發廣泛關注。該標準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有哪些區別?精細化工企業應當關注哪些重點?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的專家第一時間從出版社拿到標準,並進行了解析。本公眾號將在今明兩日分上下兩期對解析內容進行刊登,敬請關注!


出臺背景


精細化工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偏低、事故多發和我國在精細化工領域安全管理方面沒有專門適用的法規標準有關。在工程設計過程中,大多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以下簡稱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以下簡稱GB 50160)來設計。長期以來,精細化工項目是採用GB 50016還是GB 50160,社會上一直存有含糊不清的現象,設計採標比較混亂,從而造成很多建設項目防火間距不足,給生產安全帶來隱患。

《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283-2020)(以下簡稱GB 51283)的頒佈,使精細化工企業工程防火設計過程中的採標有了可依據的標準。它將進一步規範精細化工企業的工程設計,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標準關注的重點


01

規定了防火間距的設定原則


精細化工企業生產裝置大多采用封閉式、半封閉式廠房或框架式裝置進行生產,而原料的儲存又大多以儲罐形式採用露天方式儲存,產品也大多為桶裝或袋裝在倉庫內儲存。因此,GB 51283在防火間距的設定上,本著既要遵從GB 50016的要求,又要考慮GB 50160的規定,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統一標準要求。

02

細化了工藝過程的安全要求


精細化工生產工藝多樣,風險特點不一,控制方式不同,簡單地沿用GB 50160的通用要求是無法滿足工藝安全個性化要求的。因此,GB 51283在工藝設施的本質安全方面,從洩壓、防爆、阻火、緊急冷卻等措施提出了具體的設計要求。

03

強調了非電氣設備帶來的風險


精細化工企業生產車間大多空間比較狹窄,物料洩漏後不易擴散,可燃蒸氣遇到火花極易引發爆炸事故。引發爆炸的火花除了來自電氣設施外,還有可能來自泵、風機、管道的機械摩擦或晃動接觸產生的火花。非電氣設備產生火花的風險往往被人們所忽視。

04

引入了不同危險度等級的管理要求


對精細化工工藝危險度等級進行確定是《關於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文)指出的“精細化工企業必須進行反應風險評估”的要求,通過反應風險評估確定生產工藝的危險度等級,並根據工藝危險度等級確定安全儀表系統的設計要求。

05

融合了安全儀表安全完整性等級的內容


化工企業對安全儀表系統的配置及安全性評定,主要在《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範》(GB/T 50770)和《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GB/T 21109)中進行規定,在GB 51283中融合了相關規定,明確了設計階段必須對配備的安全儀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級進行驗證,並根據驗證結果判定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適用範圍


GB 51283規定了標準的適用條件,僅適用於不超過規定儲存設施規模的精細化工企業。超過規定儲存規模的則不能適用本標準。這樣既能滿足精細化工企業的正常生產,又能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事故波及的範圍擴大。


術語


1.GB 51283中2.0.4條對“全廠性重要設施”進行了定義。對照GB 50160中的全廠性重要設施,其區別在於GB 51283中的“全廠性重要設施”統一劃歸為一個級別,而GB 50160中細分為2個級別,分別為一類重要設施和二類重要設施,並對不同級別的設施提出了各自的防火間距要求。

2.GB 51283中2.0.5~2.0.7條對“封閉式廠房、半敞開式廠房和敞開式廠房”進行了定義,對照GB 50160中的定義,兩者存在不同。這主要考慮到精細化工企業廠房結構多樣,封閉方式不一,難以進一步細分之故。定義對比情況見下表。

術語

GB 51283

GB 50160

封閉式廠房

設有屋頂,建築全部或局部採用均勻分佈的封閉牆體(含門、窗)外圍護結構,所佔面積超過該建築外圍護體表面面積的1/2(不含屋頂的面積)或所佔周長超過該建築外圍護體周長的1/4,或任意一層局部設有封閉式圍護結構的功能房間所佔面積超過該樓層面積的1/2的生產性建築物。

設有屋頂,建築外圍護結構全部採用封閉式牆體(含門、窗)構造的生產性(儲存性)建築物。

半敞開式廠房

設有屋頂,建築局部採用均勻分佈的封閉牆體(含門、窗)外圍護結構,所佔面積不超過該建築外圍護體表面面積的1/2(不含屋頂的面積)或所佔周長不超過該建築外圍護體周長的1/4,或任意一層局部設有封閉式圍護結構的功能房間所佔面積不超過該樓層面積的1/2的且不小於該樓層面積的5%的生產性建築物。

設有屋頂,建築外圍護結構局部採用封閉式牆體,所佔面積不超過該建築外圍護體表面面積的1/2(不含屋頂的面積)的生產性建築物。

敞開式廠房

設有屋頂,不設建築外圍護結構或任意一層局部設有封閉式圍護結構的功能房間,所佔面積不超過該樓層面積的5%的生產性建築物。

設有屋頂,不設建築外圍護結構的生產性建築物。


3. GB 51283中2.0.8條新增了“聯合廠房”的定義。規定了“根據工藝生產的特性需求,由生產、儲存、公用和輔助等使用功能場所相鄰佈置的聯合體建築。”屬於聯合廠房。這是在GB 50016和GB 50160中所沒有的名詞,是基於精細化工企業的建築物特點,允許在一座廠房內完成多種功能。“聯合廠房”既類似於GB 50160的聯合裝置,但又有所不同。

4. GB 51283中2.0.10條規定了“非電氣設備”的定義範疇,確定了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引起爆炸的火花來源不僅僅是電氣設施,還有可能是金屬物體的撞擊或靜電。


廠址及總平面佈置


精細化工企業的廠址選擇遵從於常規的化工企業廠址選擇要求,並保持一致。如在GB 50160、《工業企業平面設計規範》(GB50187)和《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範》(GB50489)中均有相同要求。

在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方面,GB 51283的4.1.5條作為強制性條款,要求企業選址時必須滿足規定的距離。精細化工企業的總平面佈置同樣遵從於常規的化工企業的總圖佈置要求,並保持一致。如在GB 50160、《工業企業平面設計規範》(GB50187)和《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範》(GB50489)中對生產區域、公輔設施、倉儲、罐區、行政辦公的佈局均有相同要求。

當然,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仍在有效實施的情況下,精細化工企業的總平面佈置設計時仍需要考慮生產過程中的物料爆炸風險。


廠內道路


GB 51283中4.3.3條在強調廠區內道路設置要滿足GB 50016要求的同時,又強調了主要消防道路的設置要嚴於GB 50016,淨空高度和GB 50160相當。見下表。

《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重點解析(上)

統方面進行解析,敬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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