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再入公眾視野 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引關注

麥電網訊:2020年4月10日,國家能源局在官網發佈“國家能源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公告稱,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9日前,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能源法(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這是繼2007年後,我國能源領域的基本大法——《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再度進入公眾視野。實際上,作為一部行業法律法規,《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包括起草、修訂和徵求意見等環節,一直充分體現堅持廣開言路、集中民智、開門立法的精神以及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立法宗旨。

據瞭解,上一輪《能源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集意見,由原國家能源辦牽頭推進,徵求意見活動於2007年12月1日啟動,至2008年2月1日結束。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北方工業大學副教授陳興華告訴記者,上一輪《能源法》起草工作,自2006年初開始,從重點問題研究到形成工作稿大綱,到工作稿的一稿、二稿、三稿、四稿,再到2007年9月形成討論稿,以及後來的徵求意見稿,歷經幾十次修改。在這一輪立法中,開門立法的精神得到充分展現。據悉,為了鼓勵和表彰問卷調查活動的優秀參與者和組織者,原國家能源辦在2007年11月還專門召開會議對錶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了表彰和獎勵,獲獎人員涵蓋社會各界代表。

2008年8月,國家能源局成立後,相關工作持續推進。2008年11月21日,國家發改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送審稿)》提請國務院審議,後被列為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二類立法項目(調研論證項目)。2015年3月19日,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召開《能源法》修改工作啟動會議,決定委託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立法研究課題項目。公開信息顯示,2015年5月6日,該課題啟動,2017年3月27日進行了評審驗收。

綜合各方信息顯示,本次的徵求意見稿是2017年以來,在原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的指導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成立了專家組和工作專班,對《能源法(送審稿)》修改稿又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的新的《能源法(徵求意見稿)》。

自上一次面向公眾徵求意見至今,《能源法》立法工作綿延12年有餘,我國能源基礎性法律缺位的問題一直沒有改觀。上述公告配套說明指出,新形勢下,制定《能源法》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一是推進“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的迫切需要。我國能源發展改革的方向目標、頂層設計亟須在法律中明確,以保障能源發展方向和基本制度的穩定性。二是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亟待通過法律約束和制度安排,明確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規範公平的競爭秩序、明晰的法律關係,實現以安全高效、綠色智能、開放共享為特徵的能源高質量發展。三是推進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需要能源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能源結構、能源市場等綜合性、全局性問題進行規制,為能源現代化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能源法再入公眾視野 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引關注


在當前新形勢下,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已成共識,能源市場劇烈波動,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引發各界對社會治理的反思,如何在制度層面為我國能源發展提供保障,將成為能源法的一大任務。

徵求意見稿擬設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一是通過戰略、規劃統籌指導能源開發利用活動,推動能源清潔低碳發展;二是科學推進能源開發和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能源供應能力;三是以保障人民生活用能需要為導向,健全能源普遍服務機制;四是全面推進科技創新驅動,提升能源標準化水平,加快能源技術進步;五是支持能源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推進能源市場化;六是建立能源儲備體系,加強應急能力建設,保障能源安全;七是依法加強對能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健全監管體系,推進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在細分能源行業,徵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發展,按年度監測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指標。

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徵求意見稿還在具體落實方面進一步明確:國家將可再生能源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以及一次能源消費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的約束性指標,並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監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情況,並進行年度考核。

3月初,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對行政區域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要求積極主動承擔消納權重,並將對其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進行考核。

聲明:本文內容轉載自 《國家電網報》 作者:王偉 ,轉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轉載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麥電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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