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中院:率先全省建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评价管理机制

4月30日讯 近日,为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漳州中院率先全省建立《关于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实行分级评价的管理机制(试行)》,同时出台《破产案件简化审理规范》,一方面对外督促破产管理人忠实履职,一方面对内简化快审程序,更好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司法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其中,《关于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实行分级评价的管理机制(试行)》规定,根据破产企业财产价值和债务总额、债权人人数、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程度等因素,将破产案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其工作业绩、履职表现、职业操守,结合其规模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并根据管理人不同等级情况担任不同级数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该文件除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等级作了细分,还针对管理人的管理工作制订指引,进一步健全管理人监督管理机制,实现管理人社会化竞争。

《破产案件简化审理规范》规定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化审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案件裁定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并针对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规定、管理人工作、债务人财产处置等事项作了规范,进一步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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