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新版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5月1日實施,最高獎12萬

中新經緯客戶端4月30日電 據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消息,30日,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擬於2020年5月1日正式實施,最高獎12萬,原341號文同時廢止。

  修訂了哪些內容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解讀稱,修訂後的32號文共分為五章二十四條,篇幅與原341號文基本持平。本次修訂以科學設定獎勵門檻標準、合理提高獎勵金額、擴大獎勵範圍、及時兌現獎勵、科學設定獎勵金層級為總體目標,並創新性地增加了激勵商業銀行舉報、訴訟過程中舉報等條款,以期切實提升條款規定的實操性,增強群眾舉報非法集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行為。

  舉報獎勵多少?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解讀稱,分層級設定獎勵金標準和分階段支付獎勵金。第十三條規定,舉報獎勵的適用標準應根據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甄別篩選採用,並對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開展初步調查後,即給予舉報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自行政處罰後,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偵查後,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獎勵;

  (四)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自刑事判決生效後,根據實際情況,再次給予舉報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獎勵。

  獎金怎麼發放?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出,舉報獎勵資格條件的審查認定採取“一案一議”或集中處理的方式。其中,採取集中處理方式辦理舉報獎勵的,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予以認定併發放獎勵。第十二條規定,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自採用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處非牽頭機構通報情況。對於擬採取“一案一議”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案件,處非牽頭機構應在收到相關通報情況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審核決定是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對於擬採取集中處理方式實施舉報獎勵的案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對於決定予以獎勵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第十五條規定,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領取獎勵金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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