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为何如此“傲慢”?到底谁才是主人?

前几天看到一篇著名歌手李荣浩在微博发文吐槽物业公司“傲慢”的文章,感慨良多。

现在的物业公司蛮横无理、态度恶劣现象很多;服务差、收费高;甚至违规谋取私利,这都不说了,还对业主跟住户呼来喝去,俨然一副傲慢的“管理者”姿态。

我相信大部分居住在小区的业主或住户都感同身受。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小区物业公司为何如此“傲慢”?到底谁才是主人?

第一:物业公司从何而来?职责是什么?

物业公司的本质是服务机构,服务于一个小区的所有业主和住户。它是一种聘用关系,按理说它是受雇于所有“支付物业费的人”。这里不仅包括拥有物业产权的业主,还包括合法承租该物业的租客。

有的地方习惯性地把物业公司叫作“管理处”。这个细节很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容易让人误以为它是管理业主的机构。而事实上这个“管理”只是管理小区内部的安全、卫生、小区公共财产;协调各住户之间的纠纷等等。类似于旧社会的“管家”。

小区物业公司为何如此“傲慢”?到底谁才是主人?

第二:权力得不到制约就会放纵,反客为主

既然是服务机构,那就有被服务的主体。既然是聘用关系,那就可以被解聘。

在中国有一个现象,服务于一个人的一般都做的很好很周到;服务于很多人的机构往往权力得不到制约,没有危机感甚至有恃无恐,忘记了自己从何而来。

这个本质原因是中国人只有被管理的经验,没有被服务的经验,一下子还没缓过劲来。缺乏民主意识,更没有民主自理的经验。

笔者本人就有个切身的体会:

我在小区内部开个店,就是那种比较大的小区,内部也有一定客流量。由于某些店主违反了小区某些管理规定,例如店外摆摊等等。有个店主就为了息事宁人给物业交了“罚款”1000元。

后来物业就默认了这个行为。而且所有的店主都陆续缴纳1000块,都可以这样干。

这个就是典型了权力被放纵。小区规定本身是由所有业主签字同意的,其目的是为了达成一个共识。为了方便大家。现在有人想违反这个共识,按理物业只有调解的权力,是谁给了它“罚款”的权力?又是谁给了它废除这个规定的权力?

小区物业并不是执法机构,时间长了,业主忘了自己是“主人”,物业忘了自己是“管家”。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小区物业公司为何如此“傲慢”?到底谁才是主人?

第三:缺乏监管机构,更换物业公司难

《物业管理规定》相关条文规定,解聘和更换小区物业,必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形成决议。

而服务于业主大会的机构叫“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监管物业公司的权力,有协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义务。它是为业主大会负责的,传达并执行业主大会的意志。

但问题就在于,这个业委会工作是志愿服务,没有报酬,缺少经费,连开会都要凑时间,开展工作不易;小区业主人数众多,是“一盘散沙”,难以组织并形成共同意志。甚至很多业主都不知道业委会存在的意义是什么,表现出来猜疑、不支持甚至埋怨的人很多。可以想象,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情,还有谁愿意去干?

而物业公司是有明确目的的,是为了自己趋利避害。所以在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斗争当中,往往都是物业公司胜出。

没有了业委会的监督,物业的权力进一步膨胀。业主难以组织形成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也就无法更换解聘物业公司。这样物业公司岂不是有恃无恐?

这个组织物业大会投票是很困难的一件事。大部分业主觉得跟他没关系的事,就高高挂起不闻不问。等到侵犯到他切身利益了,就去闹。体现在缺乏民主意识和民主自理能力。

笔者就亲身经历这样一件事:

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议是否更换物业公司。有些业主缺乏基本的规则意识,在投票过程中异常冲动,跳着大喊:“我就是反对换物业公司!”

理智的业主反驳说:“反对的话,可以投反对票,而不是抢夺投票箱。”在非理性业主的意识里,混淆了个人意志和集体意志,甚至欲以个人的意志取代集体的意志。

所以这样的业主群体,是很难达成集体意志的。

而国内有的小区有成功自发组成业委会的案例,但是有发生了另一种情况。就是业委会代收物业费、代管维修基金等等。同样的,这个新的机构权力又会得不到制约,不断膨胀。

但是不给与业委会管理权,只给它监督权。那就是义务劳动,业委会成员也是由业主构成,他们会觉得跟他们个人利益无关,就没人愿意尽心尽力去做这个事情。

小区物业公司为何如此“傲慢”?到底谁才是主人?

综上所述:

要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态度,让他们摆正他们的位置,让业主的权利得到保障。光靠法律是不够的。提升业主的民主意识,民主自理能力。提高公德意识,不能鼠目寸光只顾眼前利益。权利是要制约的,不能放纵。在没有发生问题之前,就要有这个意识,当家作主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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