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協商未果,公司走離職流程,但聯繫不上HR了怎麼辦?

純名_亦


【問題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是否續簽,取決於雙方的意見,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相對處理起來比較簡單,勞動者和公司籤一個因勞動者個人原因而解除/終止的勞動合同書就可以.而企業就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是否簽訂,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職場中,勞動者都會遇到勞動合同到期的問題,"公司是否續簽?""不續簽怎麼辦"這樣的困惑,其實這些問題就取決於,公司是否對勞動者的工作滿意,勞動者是否對接下來的工作還有價值等都是公司出於經營的考慮.

001 那麼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合同分為哪幾種呢?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我們可以看的出,協商一致在我們約定勞動合同期限時就已經一再明確了.說明勞動合同的約定初衷一定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認可的前提下.

002 勞動合同到期後的幾種常見情形?

第一.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則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如果是由企業提出不再續簽,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如果企業願意續簽,但是要降低工資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同意,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如果企業願意續簽,並維持或者提高勞動者工資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同意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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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協商未果請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保留好協商的相關證據,最好是能體現雙方態度的明確證據

第二.如果單位只是單純的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且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協商未果,可以保留好自己的相關勞動證明,這個時候切記不要隨便在解除合同書上面簽字,必須要就協商解除的金額達成一致,並通過書面文字的方式體現出來.

總結:果找不到HR沒有關係,你的勞動合同是與公司簽訂的,只要公司還在就可以,如果企業有違背法律法規的情形出現,你要向爭取自己的權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大嘴關注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就終止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終止,會涉及到經濟補償。 按勞動4法第四十六條 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按這條規格,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分以下3種情況:

1,你公司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那麼無論你是否同意續簽,都無法續簽合同,用工是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選擇。但是你們公司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2,如果你們公司與你協商,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是降低了工資或是其他勞動條件,你有權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是你們公司也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3,你們公司按原來的勞動合同條件或是比原來的條件更好,而你不同意續簽合同,勞動合同終止。你們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按你在你們公司的工作年限,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如果不滿6個月,補償半個月的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也按一年算一個月工資補償。補償金額按你合同到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現在你只寫了你們協商未果的情況,不知道協商情況,你沒有說清楚,我也不能妄加揣測。



第二個問題:公司走離職流程,聯繫不到HR的問題。

你說是走離職流程的話,按理解的話應該是你本人提出的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你找不到HR給你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你公司也沒有指派人員給你辦理解除合手續,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如果公司沒有人給你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也沒有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可以繼續去公司上班。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後公司的損失更大。我想正常情況下,公司HR沒有理由不給你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凡塵漫記


這問題問的。HR聯繫不上,又不是公司聯繫不上,不是還有公司在的嗎。你是從公司離職不是和hr離職。

勞動合同到期協商未果?是怎麼個未果法?如果是公司不再續簽,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工齡補一個月工資。這個工資是前12個月的應發平均工資。

如果自己不願續簽合同,那麼就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按辭職流程辦好工作交接。

HR聯繫不上只是暫時的,就是永遠聯繫不上也沒多大關係,公司總有接替他的工作的人,還有其它同事在。

我個人覺得主要是談好離職補償,這才是最重要的事。而不是問別人怎麼找到HR。

就這樣,希望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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