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史話】委員長、主任、主席的名稱是怎麼來的?

【人大史話】委員長、主任、主席的名稱是怎麼來的?


加爾肯宋按: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把手的稱呼是“委員長”,省市縣人大常務會一把手的稱呼是“主任”,鄉人大一把手的稱呼卻是“主席”。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從我國憲法和國家機關組織法發展歷程的角度進行了分析。

委員長、主任、主席的名稱是怎麼來的?

闞珂

一、 “委員長”

《毛澤東傳1949—1976》中記載,在1954年起草憲法的過程,曾一度考慮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議長和副議長,後來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和副委員長。

1954年3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共中央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這個初稿用的是“議長”名稱。在這次會議上,毛澤東在解釋為什麼設國家主席時就提到了“議長”。他說:“為了保證國家安全起見,設了個主席。我們中國是一個大國,疊床架屋地設個主席,目的是為著使國家更加安全。有議長,有總理,又有個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於三個地方同時都出毛病。”

在對憲法草案初稿的討論、修改中,是用“議長”還是用“委員長”的名稱一直有不同看法。關於用“議長”,不贊成的意見說,用“議長”不見得好;贊成的意見提出,用“議長”為什麼不可以?關於用“委員長”,不贊成的意見說,叫“委員長”不好,大家都不喜歡;贊成的意見提出,用“委員長”沒有什麼不好,就是蔣介石用過,所以人們不願用。另外,還有一種意見提出,用“主席”怎麼樣?不贊成的意見說,那就和國家主席名稱一樣,老百姓分不清。

在討論中,憲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田家英解釋說,“議長”這個名稱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相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個權力機關,不只是議事機關。憲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李維漢說,暫時還用“委員長”這個名稱吧,將來有了合理化建議再改。這樣,修正稿沒有用“議長”、也沒有用“主席”,用的是“委員長”這個名稱。我們看到,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向社會公佈全民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用的正是“委員長”這個名稱。

1954年9月20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這樣,“委員長”這個名稱在憲法上確定了下來。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對此都沒有作修改,“委員長”名稱延用至今。

【人大史話】委員長、主任、主席的名稱是怎麼來的?

第一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二、主任

1954年制定憲法時認為,地方人大不需要設立常委會。劉少奇在憲法草案說明中解釋說,全國人大工作的繁重,當然不是地方各級人大所能夠相比的。全國人大行使國家立法權,地方各級人大沒有這方面的職權。而且越是下級的人大,因為地區越小,就越易於召集會議。所以地方各級人大不需要在人民委員會以外再設立常務機關。這樣,在1954制定憲法時,確定地方人大不設常委會,自然在當時也就不涉及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的名稱問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不久,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規定:縣和縣以上的各級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是為了擴大人民民主,加強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證和便於人民管理國家大事。這次會議通過的地方組織法與1954年制定的地方組織法相比,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一章,其中規定:常委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此,確定了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名稱,它比“委員長”名稱晚出現了近25年。這也就是說,“主任”名稱與“委員長”名稱不是同步考慮確定的。

三、主席

在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以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由本級人民委員會(政府)召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改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召集,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仍由本級人民政府召集,這顯然不大順當。

在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確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後,一直有意見提出,在鄉鎮人大也設立常委會。這個意見沒有被採納。但是,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增加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召集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從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也不再由本級政府召集。

1995年修改地方組織法又增加規定,鄉鎮人大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團的當然成員。這是總結了地方的實踐經驗,目的是健全鄉鎮人大的制度建設和組織建設。這次修改地方組織法仍然沒有采納鄉鎮人大設立常委會的意見,但“主席、副主席”是常設的。這樣,在鄉鎮人大閉會期間,就有專職人員負責聯繫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同時,我們看到,第一,按照法律規定,各級人大召開會議時都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但除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外,並不把主席團成員個體稱為“主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有別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常的成員。第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委員長”、“主任”,分別是各自常委會的負責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不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負責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沒有負責人),它的地位、功能有別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和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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