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稅務師 稅Ⅰ 第八章 關稅

第一節 關稅概述

概念

關稅是由海關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以進出關境的貨物和物品為徵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商品稅

特點

1.徵收的對象是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

2.關稅是單一環節的價外稅(關稅完稅價格不包括關稅,但增值稅、消費稅計稅依據含關稅)

3.有較強的涉外性

按徵稅對象

進口關稅、出口關稅和過境關稅

按徵稅標準

從量稅、從價稅

此外各國常用的徵稅標準還有複合稅、選擇稅、差價稅、滑準稅(滑動稅)

按徵稅性質

普通關稅、優惠關稅、差別關稅(分為加重關稅、反補貼關稅、反傾銷關稅、報復關稅等)

按徵稅性質

普通關稅、優惠關稅、差別關稅(分為加重關稅、反補貼關稅、反傾銷關稅、報復關稅等)

第二節 納稅人及徵稅對象

納稅人

進口貨物收貨人,出口貨物發貨人,進出境物品所有人(攜帶人、郵運進境收件人、郵運出境寄件人或託運人等)

納稅人

進口貨物收貨人,出口貨物發貨人,進出境物品所有人(攜帶人、郵運進境收件人、郵運出境寄件人或託運人等)

第三節 稅率的適用

一、進口關稅稅率

1.進口貨物: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形式

2.進口稅率是根據貨物的不同原產地而確定的,對原產於我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3.最惠國稅率和普通稅率是減徵關稅的基準

二、出口關稅稅率

一欄比例稅率

三、稅率的適用(2018年調整)

1.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1)進出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徵稅。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徵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2.已申報進境並且放行的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租賃貨物或者已申報進出境並且放行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1)保稅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的;

(2)保稅倉儲貨物轉入國內市場銷售的;

(3)減免稅貨物經批准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以暫不繳納稅款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或者進境的;

(5)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3.納稅人補徵或者退還進出口貨物稅款,應當按照上述1和2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第四節 關稅完稅價格

一、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是海關以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經調整確定的計徵關稅的價格。

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成交價格,有FOB、CFR、CIF三種。

FOB(含義為“船上交貨價”或“離岸價格”)

CFR(含義為“成本加運費”或“離岸加運費價格”)

CIF(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保險費”或“到岸價格”)

(一)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當包括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即從價計算進口關稅都要以合理、完整的CIF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二)進口完稅價格確定的其他方法(5種)

1.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2.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以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5.合理估價方法(補救方法)

二、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

(一)需要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1.由買方負擔的下列費用:

(1)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經紀費;

①購貨佣金: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採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

②經紀費: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計入完稅價格。

③賣方佣金:支付給賣方代理人的佣金,實際也是購買貨物的一項支出——計入完稅價格。

(2)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2.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3.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支付的與進口貨物有關的且符合進口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

4.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後銷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二)不需要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1.廠房、機械或者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者技術援助費用,但是保修費用除外;

2.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及其他國內稅;

4.為在境內複製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5.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計期間費用不計成本)

四、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具體情況

完稅價格的審查確定

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以境外修理費、料件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注意:不含運保費)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以境外加工費、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暫時進境貨物

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留購價格

租賃方式進口貨物

租金方式支付

海關審定的租金

留購的租賃貨物

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

承租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

可以選擇申請按照列明的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予以補稅的減免稅貨物

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


五、進口貨物相關費用的核定

一般方式進口

由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費用

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

無法確定

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審查確定

“貨價加運費”的3‰計算保險費=(貨價+運費)×3‰

郵運進口

郵費

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

不另計運費

六、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

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當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一)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出口關稅;

2.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的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即出口貨物的運保費最多算至離境口岸);


(二)出口貨物海關估定方法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瞭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四項,多選):

1.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2.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第五節 關稅減免

(1)關稅減免分為法定減免、特定減免、臨時減免三種類型。

(2)除法定減免稅外的其他減免稅均由國務院決定。

(3)入關後,我國減徵關稅以最惠國稅率或普通稅率為基準。

一、法定減免稅

(一)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5.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二)可以暫不繳納關稅的進出口貨物(6個月內)(P32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1.已徵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徵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3.已徵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二、特定減免稅

(一)科教用品(直接用於)

(二)殘疾人專用品(殘疾人個人用或福利、康復單位進口)

(三)慈善捐贈物資

(四)加工貿易產品

(五)邊境貿易進口物資

(六)保稅區進出口貨物

(七)出口加工區進出口貨物

(八)進口設備

(九)特定行業或用途的減免稅政策

(十)特定地區的減免稅政策

三、臨時減免稅

四、個人郵寄物品的減免稅

自2010年9月1日起,個人郵寄物品,應徵進口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

第六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方式

公式

從價稅

關稅應納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從量稅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

複合應納稅額

關稅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稅率

滑準稅

應納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滑準稅稅率

第七節 關稅徵收管理

一、關稅繳納

申報時間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

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

納稅期限

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

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後,可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

6個月

二、關稅的強制執行

徵收關稅滯納金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徵收比率(萬分之五)×滯納天數

滯納金的起徵點為50元

強制徵收

如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徵收關稅滯納金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徵收比率(萬分之五)×滯納天數

滯納金的起徵點為50元

強制徵收

如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

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三、關稅退還

海關發現多徵稅款

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納稅人發現的

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4種情形)

4種情形:

(1)因海關誤徵,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准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後,發現有短卸情形,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已徵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將其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

(4)對已徵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和已徵進口關稅的進口貨物,因貨物品質或規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狀復運進境或出境的,經海關查驗屬實的,也應退還已徵關稅。

四、關稅補徵和追徵

補徵

非因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短徵關稅

關稅補徵期為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

追徵

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短徵關稅

關稅追徵期為進出口貨物完稅之日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並加收少徵或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

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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