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典對推進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凝聚了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成為中華民族走向繁榮富強的象徵和標誌。宗教事務治理的範疇既囊括民事領域,又包含行政領域,既涉及人身關係,也覆蓋財產關係。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必然與宗教領域法律規範一起更好地支撐宗教事務治理法治體系,必將對推進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產生重要的積極影響。

一、民法典對提升宗教事務治理的效能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民法在國家事務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就是要以法治方式規制宗教活動、規範宗教組織和宗教團體,依法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宗教工作順利開展,進而達到社會和諧、民族團結、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的實際效用,民法典的保障功能必將推動宗教事務治理效能的提升。

第一,有利於提升宗教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民法典以其龐大的法律規範及制度體系,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的種類和保護機制,繪製了民事權利的保障網絡。這不僅有助於保障各民事主體參與治理的進程,凝聚形成共識導向,還能發揮行業公約、自律性規範等軟法體系作用,形成成本低、速度快、效果好的治理手段。宗教事務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的宗教活動、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組織是宗教事務治理的主要對象,但公民首先是自然人,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組織首先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宗教事務治理中,嚴格遵守民法典相關規定,保障各類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凝聚信教群眾、宗教組織和管理部門的思想共識,各項工作的開展會更加有序、更有章法,進而團結信教群眾,形成協商和互動的對話性秩序,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有利於構建和諧的宗教關係。處理好宗教關係,單靠行政法等公法規範是不夠的,還需要依靠民法等私法規範來補充和完善。一方面,民法典規定的一些規制措施促進行政機關管理職能的實現。民法調整的關係主體之間具有平等性,更容易被群眾所接受,成為國家治理方式的首選。所以,民法許多方面都有濃厚的行政管理因素。依照行政法的規定評價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行政機關實現社會事務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民法典是這些手段的載體和源泉,載體越完善、手段越合理、制約越嚴格,管理效果就越明顯,對建設服務型政府越有利。另一方面,民法典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遵循。市民社會既強調國家和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積極參與,又基於法治原則要求劃定權利邊界。從管理角度而言,行政機關調整的利益關係越來越多元,行政決策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因此,行政管理應當更加公平公開,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監督,以滿足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從民事角度而言,行政機關屬於民法上的特別法人,宗教團體屬於民法上的非營利法人,遵守民法典是其基本義務,也是對其他民事主體實現權利保障的要求。所以,以民法典為遵循,以法律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不僅能很好地滿足民生需求,還能推動社會善治,激發宗教積極的社會功能,對於推動構建和諧的宗教關係大有裨益。

第三,有利於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進入新時代以來,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的舉措之一就是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引領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浸潤各宗教,推動宗教經典教義闡釋、宗教制度建設、宗教活動方式等適應國情特點、體現中國特色。這種文化所倡導的價值理念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了反映。民法典第1條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立法目的之一,之後又用7個法條相繼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公序良俗和綠色等民法基本原則,同時敬老愛幼、互幫互助、家庭和諧等優秀傳統文化也在婚姻家庭編中得到了體現。民法對社會風向具有引領作用。民法典所倡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貫穿於民法總則、各個分則、每項民事法律制度中,契合憲法精神,必將對各類民事主體產生深遠影響,也必將對廣大信教群眾和宗教教義教規闡釋產生深遠影響,進而提升對宗教的正面影響力,發揮宗教的積極因素,消解宗教的消極因素。

二、結合貫徹實施民法典,堅定推進宗教事務依法治理民法典更新了我國的民法理論和制度,具有鮮明的價值導向,蘊含著豐富的哲學思想和倫理價值,對做好新時代的宗教工作,堅定走宗教事務法治化治理道路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結合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民法典以憲法為制度前提,其有關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等方面的規定均來源於憲法的人權和物權原則。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保護公民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現。貫徹民法典的憲法精神,必須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護正常宗教活動,充分尊重和保護公民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依法治理借宗教信仰自由實施的各種侵害公民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的違法行為。當前,重在加強民法典的宣傳教育。在宗教界加強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宣傳教育,應向廣大信教群眾講清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講清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是對他們的最大保護,引導信教群眾認清信徒身份的前提是公民身份,認清宗教身份和宗教問題都要受到法律的規制,認清違法行為不是信仰堅定的表現,引導他們恪守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養成法治觀念。

第二,結合貫徹實施民法典,提升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水平。程序是法治思維的本質,有了程序,法治思維所追求的確定性才有了保障,進而達致法治狀態。應注重程序的重要性,以法治的合法性、權威性和強制性破解各種問題的困局。比如,近年來反映強烈的佛教道教商業化等問題,都應納入法治軌道,綜合運用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治理,實現有法可依向依法治理的轉變。民法社會治理的最佳途徑是充分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和責任自負,提升民事主體的自決權。民法典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應指導宗教組織積極構建現代化的管理制度,做好法人登記工作,協調解決好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法人登記方面法規規章不配套的問題,引導宗教組織通過法人章程治理內部事務。

第三,結合貫徹實施民法典,發揮宗教積極作用,抑制消極作用。民法典的法理基礎是權利、義務、責任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從法實踐的角度來看,人們對相對獨立的需要應是“正當性需要”,這種“正當性需要”在社會法治空間治理的指向就是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宗教的社會作用具有積極和消極兩重性,發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關鍵在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也即意味著宗教活動、宗教思想建設及治理等都必須指向正當性。因此,應將維護人民利益貫穿於宗教事務治理的全過程,引導廣大信教群眾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維護祖國統一,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服從服務於國家最高利益和中華民族整體利益。應將促進社會和諧進步融入宗教教義、宗教文化和養老扶貧等公益事業中,防範和治理非法宗教活動對人民利益的侵害,防止宗教活動對社會事務的干預,引導宗教界形成正向思想共識。

第四,結合貫徹實施民法典,進一步加強黨對宗教事務依法治理的領導。新時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這個根本要求。應將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理宗教事務的所有領域,加強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協調,適應依法治國的特點,保障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宗教事務管理,發揮好引導作用。同時,在宗教事務治理過程中應注意做好黨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的銜接轉換,實現互聯互動,共同規制。

(作者:撒彥山東西北方民族大學法學院)

本文刊《中國宗教》2020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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