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法律監督,依法嚴懲“碰瓷”違法犯罪


強化法律監督,依法嚴懲“碰瓷”違法犯罪


“檢察機關要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嚴懲通過‘碰瓷’實施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10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出席相關發佈會並回答了媒體提問。

勞東燕表示,由“碰瓷”所引發的相關犯罪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檢察機關要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嚴懲通過“碰瓷”實施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如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搶劫、故意毀壞財物、交通肇事、故意傷害等。

“發現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不讓犯罪分子為所欲為,肆意進行‘碰瓷’違法犯罪,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勞東燕強調。

記者採訪瞭解到,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於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各類“碰瓷”案件要及時進行審查,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依法從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對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製作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送達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偵查補證活動。同時,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認真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在案件提起公訴後,配合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確保辦案質量。

據介紹,各級檢察機關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嚴格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堅持依法懲處。同時,堅持依法懲治與認罪認罰從寬相結合,充分考慮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認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從嚴或從寬的量刑建議,做到罰當其罪。對於碰瓷犯罪情節輕微,依法決定不起訴,但需要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檢察日報客戶端 作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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