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法拍房交付“少前場缺後院”!競買人:出入難道坐飛機?

連雲港市民盧先生日前向江蘇公共·新聞頻道《政風熱線》反映:兩年前他通過司法拍賣,競得連雲港灌雲縣一處房產,可在付清房款之後,收房過程卻是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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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盧先生通過司法網拍,以一百四十六萬四千元的價格,拍得連雲港市灌雲縣楊集鎮一處房產。盧先生說,房產包括三部分:“一是一棟四層商住樓,面積739.02平米,這是在證的;二是商住樓南側的一處二層小樓,建築面積92.55平米,不在證;第三部分則是土地使用權,包括商住樓身下的199平米土地,以及商住樓南西北側的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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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競拍前,盧先生一家對這處房產就有了規劃:“開賓館,四層樓的一樓作賓館大堂及餐飲,二至四樓為客房。前場後院空地可停車,小二層樓作後勤操作間”。談及當初的設想,盧先生的愛人劉女士眉飛色舞,可說到現狀,劉女士卻連連嘆息。

在付清全部房款之後,2018年7月17日,灌雲縣人民法院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裁定書,明確房產的所有權自裁定書送達盧先生時轉移。同年9月底,盧先生取得了700多平米有證房產的產權證。雖說該處房產已歸盧先生所有,可實際上卻一直被原房主郭某佔用,用於賓館經營。為此,盧先生一家多次聯繫灌雲縣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房產。劉女士說,不算打電話,就來回跑腿不下二十次。“叫我們等啊,一直叫我們等,也沒對郭某採取任何措施,比方說斷水斷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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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到了2019年,連雲港市法院組織了執行會戰。5月底,灌雲法院工作人員告訴劉女士,他們家的這處房產也在執行之列。6月1日,灌雲縣法院執行局負責人電話聯繫劉女士。因為臨時通知,劉女士當時身在連雲港市區,不能到場。電話中,執行局負責人勸劉女士以退為進,與原房主郭某達成和解。

“所謂和解,就是讓我再等4個月,9月底把房產執行給我,我當時沒同意,這之後再去找灌雲縣法院,他們就愛答不理了”。劉女士說,儘管沒同意,但又無可奈何。“等了4個月後,在9月24日25日左右,劉女士又到了拍賣房產現場,發現被執行人郭某在4層樓西側砌起了圍牆,這樣一來樓西面南面的空地,以及二層小樓就被封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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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到了交房期限,劉女士再次聯繫灌雲法院。“我說到時間了,你交房子給我吧。他又說放假了,你再等幾天。我說不是說好9月30交房嗎?他又不耐煩了,又說,等幾天不行啊,我們放假結束就交房子給你。”

長假結束後的第一天,劉女士接到了法院的電話,通知她可以收房了。於是,劉女士一家滿懷著希望從連雲港市區趕到了灌雲縣楊集鎮。“到了以後,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就把門面房的門打開,意思房子交付給你了。我說不對啊,還有後面的場地還有其它房子呢?他們說沒有後面。”

本以為能拿到所有的房產,有前場有後院,還有90多平的二層小樓,沒想到拿到的卻只是“孤島”。劉女士說,被執行人郭某甚至揚言:“門關起來都是你們的,要想推開門,對不起,你要用到前面的場地,要給我租金,一天一百兩百看著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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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先生聽了就上火:“周圍土地都不是我的,進出怎麼辦?難道坐直升機嗎?”。

沒辦法,劉女士只能聯繫灌雲縣法院。“灌雲縣法院答覆是說我們研究了一下,下個通知給你,我說下什麼通知給我,叫我去,去了以後就下了個通知給我”。2019年10月28日,灌雲縣人民法院給了劉女士一份通知,通知稱:拍賣前,灌雲法院未對不在證部分房屋進行查封,因此對不在證部分房屋的拍賣予以撤銷,對這部分房款按買受價42616元退還。

對此,盧先生一家不能接受。去年11月,依照法律程序,盧先生一家向灌雲縣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今年5月11號,灌雲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盧先生的異議請求。盧先生不服,向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7月31日,連雲港中院裁定認為:“拍賣成交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隨意撤銷拍賣。裁定撤銷灌雲縣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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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連雲港中院的裁決書,盧先生一家終於感覺到了希望,可當他們拿著中院的裁決書找到灌雲縣法院的時候,灌雲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何義清回覆,仍要走程序。“中院裁決書下來說我們原來的程序錯了,現在你們要重新走,要走執行監督程序。”

程序都走兩年了,怎麼還要走程序呢?盧先生一家感覺既無奈又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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