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去男友處被車撞算工傷嗎?

記者同志:

我看到勞權信箱上期刊登的《端午節回老家過節受傷算不算工傷?》一文,很有感慨。那篇文章提到,職工上下班路途中,指的是到達第一目的地這段路程,如果在其間發生交通事故,且對方主責,可以算工傷。

而我,也恰巧碰到這樣一件事。我是一名外來務工者,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住公司的集體宿舍。去年,在老鄉兼朋友的聚會上,認識了現在的男友。我和男友在一起了。

三個月前,我下班後,直接騎助動車去了男友住處。哪知,半途中,被一輛運輸車撞倒,造成骨折和腦震盪。經過治療,現在病情穩定了,警方的交通事故認定也出來了,對方主責。我想申報工傷,但用人單位不同意,他們堅持認為,我的上下班路線是企業與集體宿舍,而不是男友住處。我看了你們的文章,我認為我符合“上下班途中”、“第一目的地”和“對方主責”這三大要素,我應該被認定為工傷。希望你們能夠及時給我指點。

曹芸

曹芸:

您好。關於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我們先來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就你的敘述情況來看,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焦點,就是去男友住處的路上是不是你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這一合理路線。你的住所地很明顯是用人單位提供的集體宿舍,而且,你也具有較長時期在宿舍居住的事實。而到男友住處,系雙方是戀愛關係的留宿,而非基於生產、生活的經常居住地,更主要的,是你無法證明你在男友住處所擁有的身份。換句話說,如果你男友的住處是你出於生產、生活所需合法租借的,且有居住事實,那麼,情況就不一樣了。

在現實生活中,確有熱戀的人住在一起的事實,雖然我們不贊成這樣的做法,但我們尊重事實。但必須指出的是,根據上述規定,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且對方主責的,才是認定工傷的要素,與男友的關係哪怕勝過夫妻,但畢竟不是法律上的“配偶”關係,因此,我們認為也不符合上述規定。

當然,同樣是基於上述規定的要素,你如果能在“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找到足夠的證據,以證明你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到達的“第一目的地”——即男友住處,是基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我們也同樣認為,工傷認定或許會做出有利於你的決斷。

當然,工傷認定過程其本身就是對是否工傷的判斷和決定,一切,還是以有關部門最後的決定為準。

文 趙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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