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聘用晋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引进高层次人才成长晋升渠道,健全引育用留工作机制,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广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园区管委会引进的、占市级人才专项编制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岗位聘用晋升是指在人才专项编制中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对占人才专项编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通过择优聘用的方式开展晋升工作,产生岗位聘用人选,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聘用晋升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统筹调度、集中办理。

第五条 聘用晋升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与岗位聘用晋升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岗位晋升: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工作业绩不突出,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不具有岗位所需的履职能力的;

(五)不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的;

(六)不具有适应岗位要求身体条件的;

(七)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八)不宜参与岗位晋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管理岗位聘用晋升。引进高层次人才选择管理岗位的,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聘为管理八级职员,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聘为管理七级职员。晋升管理七级岗位的,须在管理八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晋升。引进高层次人才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硕士研究生可享受专技十级工资待遇,博士研究生可享受专技八级工资待遇。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可聘用到专技十级岗位。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一般应聘用在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

各等(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九条 岗位晋升工作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启动,原则上每年3月份集中开展,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资格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岗位晋升的书面申请。

(二)审查资格条件。用人单位负责对提出书面申请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评价其德、能、勤、绩、廉,形成岗位晋升的请示报市委组织部。

(三)组织开展考评。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用人单位组建考评组,采取“民主测评+实绩考察”的方式开展考评工作。根据考评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民主测评“优秀”“合格”两项合计比率低于70%或“不合格”的比率高于15%的,经考评组综合认定后,一律不得晋升。

符合岗位晋升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数量超过岗位空缺数量时,考评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岗位竞聘,实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

(四)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用人单位负责对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办理聘任手续。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用人单位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进行管理,对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出现空缺事业编制时,要及时将占专项编制的高层次人才转为本单位事业编制,未及时转编的不得开展晋升工作。转编聘用工作按照人事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引进人才,转编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按不高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若核准的相应岗位无空缺,按照取得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岗位空缺限制,聘用到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

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引进人才,根据单位管理岗位等级空缺情况,按不高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晋升对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晋升结果公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岗位晋升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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