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身故 繼承人應當償還債務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現實生活中總會遇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如果借款人不幸身故,相關債務是否就“人死債滅”了呢?來看看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一起相關案例,讓我們一同來揭曉答案。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與譚某系近鄰,二人平時關係尚好。譚某因需要資金週轉,先後多次向原告借款5.5萬元。2018年,譚某意外身故,事後譚某近親屬得到補償金88萬元。該88萬元,譚某女兒、父親、母親分得58萬元,譚某妻子分得30萬元。原告李某多次向4人追索借款無果,遂起訴要求四人償還借款本金5.5萬元。雙方在法庭上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案涉債務是譚某生前個人債務還是譚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二、各被告對案涉債務應否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

猇亭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譚某對原告李某所負的借貸債務55000元,由被告譚某女兒、父親、母親在繼承譚某的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譚某妻子不承擔清償責任。

裁判理由

關於案涉債務是譚某生前個人債務還是譚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案涉借貸關係發生於2018年3月至同年6月之間,借款金額已超出本地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起訴時已自認舉債時譚某妻子張某不知情,原告雖稱借款系譚某用於償還其建房所負債務和收購二手車,主張案涉債務為譚某與張某夫妻共同債務,但原告並無相關證據證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譚某女兒、父親、母親雖然也認為案涉債務系譚某與張某夫妻共同債務,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債務用於譚某與張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舉債。故案涉債務不能認定為譚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只能認定為譚某的個人債務。

關於各被告對案涉債務應否承擔清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由於案涉債務為譚某生前個人債務,依法應由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在繼承譚某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譚某妻子張某已明確表示放棄對譚某財產的繼承,故其不負清償責任。

普法時刻

1、借款人去世,借款還用還嗎?誰來還?

債務人死亡,債務不會“人死債消”。根據《繼承法》規定:債務人如果留有遺產,繼承人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債務人死亡,在遺產尚未正式開始分割之前,為確保債權得以實現,債權人應主動向遺產的管理人、佔有人主張債權。若遺產已繼承分割的,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主張債權,各繼承人應在其所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2、借款人配偶需不需要償還?

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且借款人配偶是知情的,則借款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

法律小貼士

遇到債務人死亡怎麼辦?債務人在通常情況下,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如果債務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宣告債務人失蹤,有擔保人的,還可以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死亡,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由死者的配偶償還,否則由債務人的繼承人承擔清償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