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可轉債規定了回售條件,為什麼還要附加一個回售起始日?

清談就是說個夠


這要從可轉債發行目的談起。

一個企業發行可轉債,是籌集資金進行企業生產。例如:搜於特發行8億可轉債,是為了籌集資金建設時尚產業供應鏈總部(一期)項目。

目前2020年4月5日,搜於特可轉債即將上市時,其轉股價5.36元,假設搜於特連續30日收盤價格低於轉股價格70%,即滿足有條件回售條件,而由於目前市場疲弱,這種事情極有可能發生。那麼,如果沒有回售起始日,我們立刻行使回售權利可轉債會發生什麼,企業失去發行可轉債的意義,需要立刻還錢,無法建設新項目。因此,設定發行的可轉債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內才可以有條件贖回。

企業發債的核心意義是募集資金進行生產,由於募集資金有難度,企業出讓權利,產生了新型債券可轉債——即可以是一種債券,又可以擁有轉換為股票的權利,因此可轉債的設計是十分有利於債權方,巴菲特曾多次高調購買可轉債。

中國可轉債更是極大有利於債權方,國外可轉債是很難下調轉股價的。而中國下調轉股價是極其容易,這使得中國可轉債債權方,幾乎擁有了無敵的BUG屬性,隨時擁有一份可修改買入價格的看漲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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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的回售條款在發行時就已確定,如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並在一定幅度內。回售的權利在於可轉債的持有人,但回售起始日由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在觸發回售條件後決定,也就是說在回售起始日後,可轉債的持有人才可以行駛回售權利。之所以要附加回售起始日,主要原因是股票價格存在短期波動的情況,需要給投資人和公司一個時間段來準備和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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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如果說沒有條件 那麼發行後股價就變動 公司就可以進行操作損害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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