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我們需重點關注!涉及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和使用

很多朋友對於涉及到的土地性質充滿疑惑,尤其是對於集體土地的概念比較模糊,那麼關於集體土地,到底具體包括哪些?集體土地徵收時能獲得哪些補償?集體土地在允許建設區內,可以不經過徵用程序就直接報規報建嗎?

①、什麼是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具體包括哪些?

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②、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用有哪些?

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對於這幾項費用的給付,《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③、允許建設區內的集體土地,能直接使用嗎?

根據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用於建設的土地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鄉(鎮)村建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即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涉及佔用農用地的,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二是建設使用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即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

三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即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等方式再次進行轉讓。需要說明的是,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④、是國家所有的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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