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九大常見疑問,你知道多少?

1、同一供應商在磋商文件公示期進行了兩次質疑,對於第二次質疑,代理機構可以不予回覆嗎?

答:如果採購文件明確要求供應商一次性提出同一採購程序環節的質疑,可以不回覆,否則不行。《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採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採購程序環節的質疑。


2、供應商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密封蓋章,能否拒收?

答: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籤署、蓋章的,投標無效。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籤署、蓋章、密封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三條: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籤署、蓋章的;


3、兩個供應商參加同一個採購項目,其中一家供應商可以幫另一家供應商代繳投標保證金嗎?

答:不可以,會被視為串通投標。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會被視為串通投標。


4、競談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資質文件不全,能要求其澄清嗎?

答:不能。《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5、中型企業可以給予價格扣除嗎?

答:中型企業不享受價格扣除,《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


6、哪些情況應該廢標,廢標後如何處理?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應予以廢標。廢標後,應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供應商。政府採購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採購人代表可以是採購人委託的非本單位人員嗎?答:《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因此理論上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代表不得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7、關於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可以不要求嗎?有硬性規定嗎?

答:現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不收,如果想收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和74號令第十四條,明確要求投標供應商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8、中標後,採購人能否單方面終止合同?

答:不可以,《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四)未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


9、投標文件沒有封面,會被判定為無效投標嗎?

答:按照項目招標文件的要求處理,如果按要求編制裝訂投標文件是實質性要求,那應將該投標人判作無效投標,反之正常評審。《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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