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承包人与受托人签合同的向谁主张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承包人与受托人签合同的向谁主张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承包人与受托人签合同的向谁主张价款?


争议焦点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已名义建设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向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主张工程价款?

解析案例

1992年12月,太原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少年科技城筹委会(下称委托人)。1993年7月23日,委托人以委托书的形式将“少年科技城”工程委托山西安业建设发展公司(下称“受托人”)代建,1993年12月17日,双方就代建事宜正式签订了协议。

1993年8月24日,受托人与承包人中铁三局建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承建该项目。1995年12月19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1996年11月19日,当地审计局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同年,委托人委托当地建筑经济管理站对工程款结算数额进行审核。1998年5月8日,委托人向太原市计委写出《关于调整工程概算的报告》,该报告认可建筑经济管理站对工程结算款的审核,确认工程存在缺口资金558万元,要求太原市计委解决。

2001年1月10日,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受托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成立委托人的市致府将欠付受托人的558万元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受托人和委托人是否应作为支付义务主体,成为各方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工程承包人与受托人签合同的向谁主张价款?


各方观点

(1)承包人认为:受托人作为合同签订的相对方,应当承担责任。后委托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因此,市政府作为成立委托人的牵头人及出资人,应将父付工程款直接支付承包人。

(2)受托人认为: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代建少年科技城工程,作为代理人不承担实体义务,不应成为结算主体,委托人应承担实体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代建合同,委托人为被代理人,受托人为代理人,委托人对受托人代理其少年科技城项目的代建管理行为予以追认,委托人应承担该工程过设的民事责任

(3)市政府认为:委托人不是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没有法律关系。

(4)山西高院一审认为:“承包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代建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已大部分履行,均为有效合同。承包人依约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工程已投入使用,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全部工程款及未支付工程款部分的利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代建合同,证明双方形成了代理与被代理法律关系,委托人为被代理人、受托人是代理人,受托人虽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合同,但在建设施工中,承包人、受托人,要托人三方签署确认审核资料,并由委托人委托建筑经济管理站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另一方面委托人也承认本工程存在资金缺口558万元,该行为应视为材受托人代理其建设少年科技城行为的追认,委托人应承担该工程建设的民事责任。随着工程的交付使用,委托人已完成该工程的建设,工程已交付管理使用,该俄务应由牵头成立委托人的市政府承担,且市政府既是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又是该工程建设的出资人。鉴于承包人仅诉请市政府承相558万元,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

最高院二审认为:”关于支付工程款义务主体问题。受托人不是以委托人名义面是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不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受托人没有举出证据表明: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作为受托人于1993年8月24日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知道筹委会是委托人,因此受托人和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的主体不应是委托人和承包人。因此,受托人主张其不是付款义务主体,应由委托人支付工程款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解析

最高院程新文法官解析认为:受托人不是以委托人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不适合《民法通则》第63条关于代理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403条确立的间接代理制度,只有承包人知道委托人是谁的情况下,才产生相应法律效果。承包人在订合同时不知道,所以一审判决确定受托人为支付工程款义务主体是正确的。

作者点评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二审法院仅以承包人不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关系就驳回委托人付款的请求有失偏颇。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有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的规定,既然委托人已承认558万元资金未到位,该558万元部分就应由委托人支付给承包人。一审判决无误。

裁判规则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或者委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付款,且没有相反约定的,承包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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