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呀!門口摔了一跤,5萬元玉鐲碎了!海口一女子起訴服務站

海口一女子帶孩子到

海口市美蘭區白沙門社區衛生服務站看病

進入衛生服務站大門處時不慎滑摔

導致其左腕扭傷、玉鐲摔斷

對此

她將衛生服務站告上法庭索賠損失

最終

法院二審判決衛生服務站

賠償女子的玉鐲損失25000元

啊呀!門口摔了一跤,5萬元玉鐲碎了!海口一女子起訴服務站

案發

女子在衛生服務站大門處

滑倒摔斷玉鐲

2018年7月5日8時45分,劉某帶孩子到衛生服務站處複診,由於衛生服務站的工作人員剛清掃地面,地面溼滑,劉某進入衛生服務站大門處時不慎滑摔,導致劉某左腕扭傷、劉某左手腕佩戴的玉鐲摔斷成兩截。

當日,劉某到海口市人民醫院門診就診,門診給予活血化瘀止痛等對症處理,劉某因此支出醫療費19.80元。

劉某、衛生服務站因此事的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後,劉某一紙訴狀將衛生服務站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衛生服務站賠償她醫療費、誤工費等法定賠償金400元、賠償她財產損失(翡翠手鐲)50000元,同時承擔手鐲鑑定費用3000元及鑑定物品快遞費323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劉某向一審法院申請對“劉某在衛生服務站處摔碎的翡翠玉鐲的市場價值”進行鑑定。一審法院依法對外委託鑑定。經鑑定,摔碎的翡翠玉鐲在評估基準日的國內零售市場價值為50000元。

一審

衛生服務站

賠償原告玉鐲損失5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衛生服務站是向所在社區群眾提供便利快捷醫療服務的機構,其門診服務大廳為對外公共開放的場地,其向群眾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盡到相應的提示、保障義務。

事發當日早晨,衛生服務站因清掃地面導致入口處地面溼滑,又未向從該處進出的不特定群眾作出明確的防滑防摔提示,劉某經過該處不慎滑摔,致左腕扭傷、左腕佩戴的玉鐲摔斷成兩截,給劉某造成損失,據此衛生服務站存在未盡提示、保障之過失,其過失與劉某所受損失存在因果關係,衛生服務站對劉某構成侵權,劉某主張衛生服務站賠償相應的損失,於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而劉某佩戴的玉鐲因劉某滑摔致斷裂為兩截,劉某無法再正常佩戴,玉鐲的完整性受損,玉鐲的裝飾性及其價值均受到影響;經鑑定,截止到事發當日玉鐲的價值為50000元,劉某主張衛生服務站賠償玉鐲損失並承擔鑑定費3000元,於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法院還對劉某實際發生的醫療費19.80元予以支持。

對此,一審法院依法判決:一、衛生服務站須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劉某支付醫療費人民幣19.80元、玉鐲損失人民幣50000元。二、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鑑定費人民幣3000元,由衛生服務站負擔。

二審

改判衛生服務站

賠償玉鐲損失25000元

一審宣判後,衛生服務站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海口中院經審理認為,衛生服務站存在未盡提示、保障之過失,其過失與劉某所受損失存在因果關係,衛生服務站對劉某構成侵權,故衛生服務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劉某作為成年人,應該知曉穿著拖鞋容易摔倒,其穿著拖鞋時應該提高自身注意義務,但其仍然穿著拖鞋前往公共場所,對其自身人身及財產安全未能盡到足夠注意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故結合雙方過錯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認為衛生服務站和劉某各自承擔50%責任為宜。即衛生服務站向劉某支付醫療費人民幣9.9元、玉鐲損失人民幣25000元。

對此,海口中院於2020年8月13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二項;變更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衛生服務站某須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劉某支付醫療費人民幣9.9元、玉鐲損失人民幣25000元。駁回被上訴人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鑑定費人民幣3000元,由被上訴人劉某負擔1500元,上訴人衛生服務站負擔1500元。

來源: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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