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女方父母要求男方在已签合同的房本上加上女儿名字,过分么?

皮肤科医生赵一一


过分了,不离婚永远是家庭财产没必要分二个名字或一个名字,以后离婚了不是你的财产,那是男方婚前财产,何必借离婚去敲竹杠呢?还是家庭和睦重要,别没结婚就为这闹矛盾。白头到老,家庭和睦才是硬道理。


昌化人


这个问题有问题,“在已签合同的房本上加上女儿的名字”该怎么理解?既然已经有了房本,说明已经完成变更登记,那“已签合同”还有什么用?

如果已经完成登记,再加上一个非直系亲属(婚前女方不算配偶)的名字就属于过户了,按正常买卖处理,税费是很高的。

如果没有登记,那房本是哪来的?

如果只是在合同上加个名字,那相对简单,与开发商协商一致修改合同就可以了。当然,开发商也有可能不同意,那就可能会按违约处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加个名字在技术上没有难度。但现实中是否过分就要看具体情况了。这应该是个协商过程,只要双方觉得公平,加就加呗,真是两口子,就没什么过分不过分的。当然,如果婚前就考虑离婚的事情,那就趁早别结婚了。

最后说说嫁闺女,如果按古时礼教,娘家索要一定数量的彩礼是合理的,因为嫁出去的女儿真的就是泼出去的水了,回娘家看看的日子都是有限制的,更别说往娘家拿钱了,那是按照盗窃算的,更是休妻的理由之一。可是在现代社会,纯粹的嫁闺女已经不存在了,甚至结婚后对娘家的照顾会更多,有些甚至连年终守岁的特权都被娘家拿走了。现在更多的恐怕是娶了媳妇儿忘了娘。这种婚姻状态下,怎么还会有人觉得闺女嫁人跟吃了多大亏似的,非要有点补偿不可?这实在不可理解。

但现实就是现实,道理有时候是讲不通的,留给时间吧,有时候我们要向前走,就不能不对现实低头。不管现实合不合理。


众里寻她仟百渡


男方家人:千万不能加上女方的名字,否则,你们两个人离婚时,女方是可以分走房子的;

男方:我和女方是真爱,她不会那样做的;

女方家人:房产证不加你的名字,那多么没有安全感,所以,必须要加上你的名字,否则,这个婚不能结;

女方:我听我家人的。

所以,是否过分,要看从哪一方来看了,双方是否能从对方的角度看看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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