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時房屋如何處理?

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時房屋如何處理?

  答:從審判實踐來看,戀愛期間購置房屋的糾紛,一般呈現的特點是:(1)雙方事先及事後對一旦婚戀不成所購房屋如何處理並無約定。(2)產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或預登記的權利人一般為男女雙方,而實際房款(含貸款)大多數由一方全額支付。(3)涉訟時房屋市場價格較購房時均有不同程度上升,雙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產權。(4)因房價上漲導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歸屬成為雙方爭執焦點。

  對於戀愛期間為了結婚而共同購房,產權登記為雙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沒有按份共有的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財產,符合《物權法》關於“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一方取得房屋當予退還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又由於兩人在購置房屋時以共同組建家庭為目的,雙方均未提供所購房屋的產權份額有過約定的證據,故在共同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後,因市場因素房屋價值獲得增值,該增值部分的財產當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則予以處理。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吳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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