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球星卡哇伊起诉耐克却遭反诉-著作权与商标之间的纷争

NBA球星卡哇伊起诉耐克却遭反诉-著作权与商标之间的纷争

咋这么闹心呢

小编是个篮球迷,话说这个NBA休赛期的夏天真是比正式比赛还热闹,各种交易,各种天价合同,整个联盟都翻了天了。不过,今天的主题不是NBA赛场上的事情,而是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事情的缘由是:当红球星卡哇伊在2011年时手绘了 Logo--“Klaw”, 其中包括的元素:K、L和数字2等都来自于卡哇伊自己的创意。耐克承认卡哇伊给了设计草图给他,但是事情并非像小卡说的那样,这个Logo于2014年耐克和卡哇伊合作设计,并且在此期间耐克给卡哇伊提供了多种设计概念和提案。

NBA球星卡哇伊起诉耐克却遭反诉-著作权与商标之间的纷争

卡哇伊绘制的草图和耐克最终申请的Logo

现在看来,双方各持一词,其实这个案例所反映出来的,正是著作权、商标以及存证取证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上面的左图是卡哇伊的手绘图,从创作完成之日起,卡哇伊已经拥有了该手绘图的著作权。但手绘图到最终的商用Logo确实存在一段距离,如何证明在设计过程中小卡拥有对此Logo的设计所有权?这是需要完整的证据来支撑的,而关于证据的取证可能会变成一个异常困难的过程。

注意,敲黑板了,重点来了: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及证据的存证取证,是相当重要的,及时保存著作权所有人的证据是关键。另外,商标的注册,在我国是注册在先原则,商标的专有权谁先注册属于谁;而在美国,虽然原则上采用先注册原则,但先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指控,可请求撤销,只有在期限已过时,先注册人才能取得商标的所有权。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这个事件至少告诉我们两点:第一,我们在创作和设计过程中,尤其是多方合作过程中,需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及时存证相关证据,以免纠纷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第二,我们需要有商业化的思维,及时申请登记相关知识产权,比如商标、版权、专利等。

咱说不定哪天就爆红了,千万别被别人捡了便宜,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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