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分支機構,建信人壽重慶分公司被罰

二三里資訊從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了解到,近日建信人壽重慶分公司因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被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建信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建信人壽重慶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建信人壽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原重慶保監局於2017年12月27日批准建信人壽重慶分公司籌建永川中心支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建信人壽重慶分公司於2018年1月5日成立業務三部,於2018年4月1日將業務三部搬入永川區萱花路64號,開始籌建與經營活動。分公司計劃在永川中心支公司(籌)開業後,將業務三部的業務、人員轉入永川中心支公司。由於籌建負責人未通過高管任職資格考試,不能申報高管,分公司在籌建期內找不到其他負責人,導致籌建失敗。籌建失敗後,業務三部未搬回分公司職場辦公,繼續留在永川職場從事經營活動,至2019年6月13日我局發現後停止。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建信人壽重慶分公司業務系統內歸屬在業務三部下的新保單2012件,涉及保費17710.20萬元。

建信人壽重慶分公司財務部總經理王吾龍對違法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報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重慶銀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建信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12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王吾龍警告並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LI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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