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借款糾紛中出借人可否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

 案例:2018年2月3日,借款人周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出借人李某借款20萬元,並簽訂借款協議,借款期限6個月。借款到期後,李某向周某索要借款,周某藉口推辭,拒不還款。李某向周某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由於沒有周某居住證明,居住地法院認為無法證明周某在我法院管轄範圍內,不予立案。周某的戶籍地在江西,而李某和周某本人都在石家莊,若原告就被告,則李某要去江西起訴,李某認為成本太高,猶豫再三,一直未起訴。現諮詢律師,律師建議李某直接在李某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

民間借貸:借款糾紛中出借人可否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

律師意見:通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可知,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是典型的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就被告。該條款中的另一管轄法院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沒有直接規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那麼就本案而言,出借人李某所在地是否有管轄權?

民間借貸:借款糾紛中出借人可否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結合上述案例,李某將錢款已經出借給了周某,現在借款期限已到,周某並未依照借款協議履行還款義務,周某應該將錢款歸還李某,那麼出借人李某即為接受貨幣一方。

所以,上述案例中出借人李某可以直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中接受貨幣一方為出借人所在地,因此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轄權。

民間借貸:借款糾紛中出借人可否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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