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社保局打印蓋章職工五險明細,企業不承認勞動關係存在,怎麼辦?

即刻邦


打印的繳納社保明細,上面顯示的公司名稱是否是你入職上班的公司名稱,因為現在有些公司會將社保交給第三方代理,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顯示的繳納社保單位並不是你上班公司的名稱而是社保代繳公司,那這樣就不能足以證明和公司的關係。

除了社保繳納證明,還可以從以下方面去證明和公司的勞動關係:

1、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已蓋章的)

2、入職登記表

3、公司發放的工作服,工牌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4、公司的發放工資的記錄(現在一般通過銀行代發的工資,都會顯示公司名稱)

5、在公司的考勤打卡記錄

6、同事證言

7、公司發佈的所有有自己名字的文件,通知等等

總之如果在公司工作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要找以上這些相關證據並不難,畢竟雁過留痕。


一名苦逼的HR


只要有社保局打印蓋章的職工五險明細,不管企業是否承認勞動關係,其實質在法律上已經確認了勞動者與企業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01

如果企業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從題面可知,該企業其實應該是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想以此否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這不僅說明企業管理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更表露出該企業管理層的短視。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勞動關係的建立始於用工之日起,如果企業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那麼,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呢?

一、企業要支付兩倍工資,並補籤勞動合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之規定:

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和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要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前的前一日,向該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必須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比如:某勞動者是3月5日入職,試用期一個月,到8月4日企業都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企業應該自4月6日起到8月3日給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並補籤勞動合同;如果企業不簽訂,繼續給勞動者算雙倍工資。

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滿一年前的前一日,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並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勞動合同的計算日期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算起。

以上述例子為例:如果企業在下一年的3月4日仍然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企業應該從4月6日到下一年的3月4日止,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並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該從次年的3月5日算起。

三、如果企業應該按照上述條件並沒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以上例子為例:如果企業按照上述條件還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要從次年的3月5日期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四、企業要承擔行政處罰

按照《勞動法》規定,如果企業故意拖延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由企業所在市縣區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處以罰款。

如上,不管企業是否承認勞動關係,如果企業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所承擔的不利後果是相當嚴重的。它並不會因企業拒絕承認而改變事實勞動關係。

02

排除自身違法有錯在先這個前提,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並申請仲裁

按照題主所述,勞動者已在社保部門打印社保關係的實情下,勞動者肯定和企業已經有了關於勞動關係方面的糾紛。如果在排除非勞動者本人原因的情況下,勞動者有三個途徑可以解決勞動糾紛,合法合理爭取自己的權益:

一、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持社保證明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出面通知企業調解,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不管是申請雙倍工資還是申請承認事實勞動關係、申請企業過錯解除勞動關係賠償,勞動者都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還有關於勞動糾紛方面的疑問和難題,請關注我並私信。


我是@之舟職讀,人力資源師、高級人力資源法務師。20餘年職場經驗,專注職場知識、經驗、感悟分享,願和你一起成長,歡迎點贊並關注。

之舟職讀


光憑社保本身不能證明勞動關係,還需要蒐集其他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作為專業律師建議您到稅務局調取單位納稅的員工花名冊和工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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