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应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款应如何分配

土地征收工作,很容易出现两类矛盾: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群众代表与征收单位之间的矛盾,希望本集体多得补偿;村民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以便自己能参与分配或者多分配补偿款。

一般而言,基层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之间的矛盾,比较容易化解,毕竟双方地位不对等,尤其是为了公共利益征地(房地产开发除外),如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集体或者个人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至于房地产开发征地所引发的紧张矛盾,自然另当别论。

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何分配补偿款,则无论属哪种情形的土地征收,以下几类人员往往都处在矛盾的焦点:嫁出去的女儿、娶进来的媳妇、考学或参军出去的人、土地调整后新增的孩子,以及成建制搬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地人,如三峡移民,这五大群体,也构成征地补偿款的诉争主体。


当前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规民约对抗国家法律。

村规民约对抗国家法律,这看似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实践之中,这类情形却并不少见。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地补偿款后,通过召开群众代表或者群众大会的方式,确定款项分配方案,而且有意无意忽视两个群体:外嫁女和外地人。不论是土地承包法,还是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明确妇女在土地承包时,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当她们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妇女自然同等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而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只要仍然保留了当地土地承包人身份即可。

至于外地人,因语言、风俗习惯与当地主流社会的差异,很多家庭长期未完全融入当地社区,从外省或者语言习俗跨度大的地方迁移过去的人尤其明显。他们平时不被人想起,遇事缺乏支持者的结果,在讨论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比如怎样分配补偿款时,要么被人遗忘:当事人甚至不知有此事发生;要么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诉求被漠视。但有些权利恰好是国家法律所给予,基层组织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加以剥夺。


二、部分农转非人员想回农村参与分配。

被界定为农村人还是城里人,对于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或者分享拆迁款项,具有重要意义。在征地款项数额巨大的区域,如沿海发达城市,经常有曾经的农村人,走出农村之后,希望继续享受当地的有关待遇。常见的群体是通过考学实现农转非,以及因参军、招工被安排在城里工作的人。至于诉讼结果,跟第二轮土地承包有关,未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以败诉为主;参加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很多在不同程度上胜诉。


三、尴尬的胜诉判决书。

论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最终打赢官司,本应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但很多当事人却开心不起来,因为判决无法执行:除经济发达地区基层组织、经济联合社拥有独立对公账户外,多数地区将款项存入出纳个人账户,导致公私款项不分,诉前财产保全很难实施,而补偿款一旦分配完毕,在被执行人又无其它可供执行收入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便是一纸空文。此时,当事人因为诉讼,早已花去诉讼费、律师费数以万计,权利不能兑现之时,自然不会善罢甘休,他们频繁出现在法院、政府的信访部门,闹访不止...


征地款应该如何分配才能避免纠纷?


政府层面,强化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管。事前干预,远比事后被动做信访维稳工作容易太多。征地补偿款,一律由财政部门监管,直接划给被征地单位,款项容易挪作他用或者失控分配。总体分配原则,应由政府会同司法局制定,该方案的核心,应以当事人是否参加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分界点,凡参加承包者,减人不减待遇,未参加者,增人不增待遇。对于三峡移民之类特殊情形,以政府最初确定的搬迁人数为准。在基层组织未确定具体分配方案、并予公示,化解群众合理诉求之前,不予分配。同时,为防范有关权利人员被遗漏,采用分批、按比例方式发放补偿款,以便预留部分资金。


村委、经济联合社或类似机构,以依法分配补偿款为原则,以群众大会确定的方案分配为例外。除非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能达成一致,或者实施联产承包的家庭都能达成一致,且户主书面承诺由其代表该家庭投票决策,相应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在人均可分配金额较为可观时,还应附特定人员、尤其是已另立门户者,如外嫁女的授权委托书,避免相关人员以不知情、财产权利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个人或单个家庭应如何维权。权利受损时,应及时与基层组织进行进行客观、合理的沟通,力戒情绪化与不合理之要求: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人额外所获,必为他人额外损失。所以,企图投机取巧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不现实。在与基层经济组织协调无果后,可以请求政府职能部门调解,并注意了解以下情况:可供分配款总额,目前在何处,以便政府调解失败需要走司法程序时,能大致估算自己应得款项数据并适时进行财产保全,确保权利最终能够兑现。

作者信息:周律师,前法官,同时具有会计师职称。潜心办理民事案件十多年,经验丰富,关注周律师主办的“湘粤法律快车”微信公众号,可获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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