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遭歹徒抢劫,员工斗智斗勇保护财产,却被银行开除!

1999年发生的一件真实案例。(为便于描述适量修改)

银行遭歹徒抢劫,员工斗智斗勇保护财产,却被银行开除!


某银行中午突遭遇两名男子抢劫,手持铁锤,猛砸玻璃。并扬言到“不准报警,要不然全得死!我们只要钱,不要命”。

银行员工小丽临危不乱,答应帮其取财。低头装作找保险柜钥匙进行拖延时间,并且在柜台下触按报警装置。歹徒仍在猛砸玻璃,欲意敲碎玻璃近柜台行窃。

眼看玻璃碎渣快要掉落,小丽为了考虑安全,便打开身后一个装有两万元箱子的钱柜,取出来将钱交给歹徒。遭歹徒质问时以钱被大客户取走了,还没有及时补充巧妙骗取歹徒。其实另一个钱柜里装有30万元。随后歹徒离开,正是因为小丽的机智与灵活,保护了银行30万元财产,之后大家都对其称赞有余。

银行遭歹徒抢劫,员工斗智斗勇保护财产,却被银行开除!


可没想到的是,之后银行以“未以生命去保护国家银行财产,严重失职”将小丽开除。

明明是尽职尽责,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其两万元是为了保护30万元不受损失而不得已做出的选择,为什么算是失职,小丽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审查后做出判决,责令撤销银行对其处分,恢复小丽公职,安排工作,补发工资。

银行遭歹徒抢劫,员工斗智斗勇保护财产,却被银行开除!

小丽行为在法律上是正当且值得肯定的,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小丽在歹徒威胁下为了保护国家银行更大的财产免受损失而去将金额更小的两万元交给歹徒,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

银行所认为的,应当用生命去保卫国家集体的财产。那么我们试想一下,小丽以自己的生命保住了两万元财产,是不是就是一种最佳和唯一的选择。那小丽个人的生命权和国家财产权哪个更重要?

从道德方面,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是财产比较不了的。笔者认为保护生命是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在这个原则面前,其他所有的理由都黯然失色,生命价值在市民社会永远处于优先地位。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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