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見到“一把手”!聊城法院推進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紀實

去年以來,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市委關於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指示要求,積極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今年第一季度,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100%,其中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佔比27.12%;與之相對應的是,行政機關敗訴率降至4.4%。

縣長出庭應訴開先河

4月9日上午,聊城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孫某某等29人訴被告冠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冠縣人民政府縣長崔新樂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據悉,這是全市首例縣級政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

因彭樓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冠縣人民政府在未取得有權機關征收批文的情況下,佔用孫某某等29人的承包土地。該佔地行為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後,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賠償土地補償費、農作物收益、維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七百餘萬元。庭審過程中,該案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了兩個多小時的質辯,充分發表了各自意見。鑑於案情複雜,法庭宣佈該案將擇期宣判。

去年以來,聊城市委從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大局這一根本點出發,高站位地多次強調“法治環境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建設法治社會,必須首先建設法治政府”,並以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為著力點和突破口,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今年3月18日,中共聊城市委辦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度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要達到100%,主要負責人出庭全覆蓋。

聊城中院認真貫徹《通知》要求,在市委、市委政法委的領導下,與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市司法局等部門密切協同,通過庭前督促、定期通報、約談問責等方式,持續推動行政應訴工作。

“這次冠縣人民政府縣長出庭應訴,是貫徹市委孫愛軍書記關於加強行政應訴工作指示的典型代表,為聊城全面推開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全覆蓋制度作出了表率,必將推動我市依法治市工作健康發展。”聊城中院黨組書記、代院長劉延傑如是說。

副區長“隔空”參加庭審

3月6日,聊城中院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行政強制案件。該案原告姚某某及遠在四川的代理律師,被告東昌府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江紹華及其代理律師“隔空”參加庭審。

原告姚某某系聊城市東昌府區新區街道居民,其房屋被列入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範圍。2019年9月,在未經原告姚某某同意的情況下,被告東昌府區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對原告的房屋實施拆除。庭審中,被告主張案涉項目屬協議拆遷,拆遷過程中原告能夠配合丈量,且自行挑選安置回遷房,故其拆除行為合法。

聊城中院審理認為,被告東昌府區人民政府在未經原告姚某某同意且未經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拆除其房屋,違反法律規定。經過一個半小時的網上庭審,法院當庭依法宣判確認被告東昌府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姚某某房屋的行為違法,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訴。高效審判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東昌府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江紹華在案件宣判後當庭表示:“這個案件充分說明我們的工作人員在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對於工作的執行和法律的理解有很大偏頗,今後房屋徵收工作一定嚴格要求工作人員遵法、合法拆遷。對於原告被拆除的房屋,東昌府區政府庭後馬上和當事人積極溝通協商,對其進行合理合法地徵收補償或賠償,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不受損失。”

聊城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曉輝說:“這起行政案件是在疫情期間通過互聯網當庭宣判的,是貫徹司法為民宗旨的具體行動,充分體現了高效、公開、便民的司法原則,既依法及時保護了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又堅持了監督依法行政,從而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設。”

交警大隊長出庭解答

3月31日,陽穀法院依法審理一起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區大隊大隊長參加庭審。

該院這次開庭審理的原告張某訴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區大隊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因張某酒後駕駛機動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區大隊對張某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此,張某不服並訴至法院。

該案經聊城中院指定由陽穀法院管轄。庭審過程中,東昌府區交警大隊大隊長針對原告張某提出的事實和程序問題予以解答,庭審結束後又針對原告張某機動車駕駛證降級後的申領問題作出解答。對此,原告張某表示滿意。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使負責人通過開庭發現所在部門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有針對性地予以改進,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據陽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公法介紹,該院認真貫徹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精神,堅持早落實,早安排,及時對被訴行政機關發出《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通知書》,要求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進一步增強了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齊魯壹點 記者 李懷磊 通訊員 王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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