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說加班不要加班費,要求員工只談奉獻不談索取,合理嗎?

武漢的陳勝


曾經合理過,那是隻講奉獻不計報酬的年代。

改革開放後,開始依法治國、講法治,建立法治國家;同時建立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按市場規律進行等價交換。於是有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

按照法治原則,勞動者加班不給加班費是違反勞動法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是按勞分配的,不是隻講奉獻不講報酬的。否則就是不合理的、違法,應受輿論譴責和法律處罰的。

當今企業也是多種經濟成分的聯合體,如果外國人到中國開公司,也要求員工講奉獻而不要索取,不就成了世界笑話了。


申城2010


我是專職的律師,讓我來告訴你老闆需要你們加班他需要支付的薪酬[微笑]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馮靖律師


談合不合理,其實沒有任何意義,不合理你能如何?

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企業滿街都是,誰都管?怎麼管?

企業永遠都是利益最大化,不要說加班費,很多福利分紅都是想分就分,想發就發。根本沒有什麼可以強制其去做!

對待不合理,最好的辦法就是自己當老闆,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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