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应事先通知工会,国土局因未事先通知工会被判赔11.8万

辞退员工应事先通知工会,国土局因未事先通知工会被判赔11.8万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可否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国土局辞退员工未事先通知工会,被判赔偿11.8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即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在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工会。此举在于充分利用工会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那么如果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今天景山就借助一则案例与各位读者及粉丝朋友们探讨下这个问题。


辞退员工应事先通知工会,国土局因未事先通知工会被判赔11.8万

法院查明的事实

王大伟1989年12月至某市北郊区某乡人民政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2006年编制改革后在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工作。2017年7月王大伟因违反廉洁自律被被告解聘。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异议。

王大伟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080元,国土资源局建立有工会,但其不能证明在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时事先通知工会。

后王大伟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诉至法院院。

法院审理

原告诉请: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6560元,其他诉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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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非违法解除,而是基于原告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作出,且履行表决程序和通知义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聘用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7月原告因违纪被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单位设有工会,被告未能证明在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时事先通知工会,故原告要求被告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赔偿金依法确定为118560元。

判决:

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王大伟赔偿金118560元,其他判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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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山说法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是国际惯例。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多被认为是弱者,在这种情况下,为加强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控制和干预,也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了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就合同解除问题与工会进行充分协调。

我国《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用人单位建立有工会,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尽管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因为违反了法律关于解除程序的规定,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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