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或将成为中国证监会“长臂管辖”第一案?

瑞幸咖啡,或将成为中国证监会“长臂管辖”第一案?

背景介绍


  头顶19个月登陆纳斯达克,刷新全球最快IPO纪录,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新零售咖啡第一股等等耀眼光环的瑞幸咖啡(LuckinCoffee Inc。),随着22亿财务造假事件的公开“自爆”,一夜间光彩尽失,股价暴跌,数次熔断,市值蒸发近50亿美元。


  此次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在中美两国都引起了轩然大波,根据美国法律,涉嫌财务造假,证券欺诈的瑞幸咖啡或将面临SEC(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高额罚款、投资人集体诉讼、高管和相关人员追责,甚至退市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瑞幸“自爆”第二天,中国证监会也迅速做出反应,其声明将高度关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并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瑞幸类似的中概股造假并非孤例,为何此时证监会挺身而出?其实是源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增设的“长臂管辖”权条款赋予了中国证监会执法依据。


  该条款规定,在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如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至此,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臂能否切实触及在美国上市的瑞幸咖啡,以及中国投资者能否依据该条款维权受到了广泛关注。


  但无论如何,瑞幸事件并非“隔岸观火”,反而是给国内资本市场敲响了一次警钟,也带来了思考,那么今天就从法律视角来回顾下瑞幸咖啡的前世今生。


瑞幸咖啡,或将成为中国证监会“长臂管辖”第一案?


  01从行业黑马到公开“自爆”


  “别否定我,别想让我不是我。因为,我,自有道理。”就像瑞幸咖啡的广告词一样,第一家门店在2017年10月正式开张,2018年6月风投机构开始进入,一路开挂的瑞幸咖啡用了短短19个月就在北京时间2019年5月17日晚在美国纳斯达克敲钟上市。


  钟声响起后,瑞幸咖啡以每股17美元的价格,发售3300万美国存托股票,募集6.95亿美元资金,市值高达42.5亿美元。


  2020年1月,瑞幸咖啡又进行了增发和发行可转债,融资规模超过11亿美元,根据计划,这笔巨资也将成为瑞幸咖啡炉膛里新的燃料,用来扩张店面,推动无人零售计划、市场推广等等,一时间,瑞幸咖啡风光无限,收获了国内的齐声赞美。


  所有的美好一夜间顷刻陨落,4月2日晚瑞幸咖啡发布公告称,公司2019年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的总销售额存在夸大,首席运营官刘剑和部分员工伪造业绩22亿元人民币,此情况目前仍处于调查阶段,但至此,超越星巴克,打造中国最大连锁咖啡品牌的资本故事恐难以续讲下去。


  02瑞幸咖啡背后的VIE架构


  瑞幸咖啡是如何在境外上市的呢?提到中概股就不得不介绍一下中概股的最爱--VIE架构,其实除了瑞幸咖啡,包括新浪、百度、阿里巴巴在内的众多国内企业都是通过VIE架构实现了境外上市,那么这一部分,就以瑞幸咖啡为例简单讲讲这个VIE。


  VIE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的缩写,常被称作“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并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从而实现境外上市的一种方式。


  具体来说,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一种外商独资企业)WFOE,该WFOE并不实际开展业务,而是通过协议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从而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


  VIE设置地一般考虑税收政策、保密、境外上市认可度、无外汇管制等原因而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接下来,我们来一图读懂VIE架构:


  以瑞幸咖啡为例,拟上市的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运营实体,其为了实现在海外上市的目的,创始人股东首先在开曼设立瑞幸咖啡有限公司(LuckinCoffee Inc。)


  作为上市实体,瑞幸咖啡有限公司设立后,再由其全资设立瑞幸咖啡香港有限公司,后香港公司全资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WFOE),如设立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瑞幸咖啡电子商务(平潭)有限公司等等,最后原本拟上市的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与这些WFOE签订一系列协议。


  这些协议可能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处置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等等,目的是将自己大部分利润以协议方式通过WFOE安排给上市公司。


  换句话说,即使境内运营主体、WFOE与境外上市主体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也能通过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公司中去,加之,开曼是美国和香港上市的合法注册地,如此便可以通过VIE架构实现海外上市。


  03新《证券法》下的“长臂管辖”如何适用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源于美国民事诉讼,最初仅用于处理州与州之间的管辖权问题,后来逐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中进步性地引入了这一规则,新《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从该条款可知,长臂管辖追究法律责任需要满足“扰乱境内市场秩序”以及“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两个条件,那么美国上市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符合上述条件吗?


  首先,由于瑞幸咖啡注册地并不在中国,上市地点是在美国,其市场欺诈行为是否扰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以现有的资料不足以盖棺定论;


  其次,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影响的主体多为美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境内投资者,境内仅可能是通过QDII投资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因此,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行为是否符合"长臂管辖"规则的适用条件仍需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以及权威机构发布相关法律配套解释。


  从具体执法层面,面对瑞幸咖啡,中国证监会该组织何人对其财务造假进行核查,以及查实后对谁处罚,如何处罚等等问题,新《证券法》也没有更加明晰的法律条文可供依照。


  新《证券法》中该条款的增设无疑是立法的巨大进步,但中国证监会追责于瑞幸咖啡或投资者的合法维权仍需相关规则的细化完善,方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监管效能。


  04身正不怕影斜,致“苦”过咖啡的中概股


  牵一发而动全身,瑞幸咖啡涉嫌财务造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权益,还会波及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损害集体信誉情况。


  自瑞幸咖啡自爆后,近日爱奇艺(IQ.US)也被一做空机构直指涉嫌虚增营收和夸大用户数量,更有人担忧2011年那场因信任危机产生的中概股“大猎杀”将要重演。瑞幸咖啡“这一杯,谁不爱”的广告词,俨然变成了“这一杯,谁不怕” 。


  “身正不怕影斜”。在瑞幸事件之后一段时间,一些业绩有问题的中概股可能还会遭到做空机构的攻击,但只要公司本身没有问题,股价影响终会平复。


  因此,企业一定要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只有透明且准确的信披才是被做空时最好的反击措施。


来源:北大法宝律所实务

作者:史家

合作机构: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的观点与看法。

如需转载须联系作者并取得授权,要特别注明作者和出处来源!

免责声明:文字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作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更多法律资讯和优质课程的获取,欢迎关注法宝学堂公众号(ID:PKUFBXT)!

瑞幸咖啡,或将成为中国证监会“长臂管辖”第一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