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燈”名稱不能擅用,原作者及愛奇藝公司被判敗訴

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鬼吹燈”原作者在影視劇的名稱中使用“鬼吹燈”標識,被玄霆徐州分公司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為由告上法院。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愛奇藝公司等敗訴。4月22日上午,江蘇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2019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鬼吹燈”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認定及權益歸屬的不正當競爭案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大。

愛奇藝公司及“鬼吹燈”作者被告上法院,結果敗訴

2005年12月,張牧野(筆名為天下霸唱)創作《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並首次在網絡論壇發表,以連載的形式發表了52章。之後《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剩餘章節及《鬼吹燈Ⅱ》的全部章節均在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公司)所有起點中文網上發表。2007年1月18日,玄霆公司與張牧野簽訂《協議書》,約定張牧野將《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除中國法律規定專屬於乙方的權利外的著作權,全部轉讓給玄霆公司。

2015年6月10日,張牧野(甲方)與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張牧野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文字作品的改編權等權利授權許可乙方行使。2015年6月15日,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甲方)與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公司)(乙方)簽訂了《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內容與張牧野、北京向上霸唱傳媒有限公司間簽訂的《文學作品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內容一致。2016年1月15日,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甲方)與東陽公司(乙方)簽訂協議,約定超級季播劇的名稱為《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第一季(暫定名,最終以實際播出為準)等。2016年11月16日,張牧野、東陽公司發表聯合聲明: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暫命名)系經原小說作品《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的作者、即小說作品的唯一原始著作權人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合法授權,由東陽公司、愛奇藝公司聯合投資、製作。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徐州分公司)認為,其與玄霆公司簽訂《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了《鬼吹燈I》《鬼吹燈II》(以下簡稱《鬼吹燈》系列作品)的著作權及相關衍生權利。《鬼吹燈》系列作品首發於“起點中文網”,獲得多項榮譽,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為知名商品;作品名稱“鬼吹燈”與該知名商品具有極強的指向性和聯繫,為特有名稱。張牧野在授權東陽公司、愛奇藝公司將《牧野詭事》文字作品改編成涉案影視劇的過程中,未經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人的許可,在《牧野詭事》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燈”標識,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作為涉案影視劇的製片者,在影視劇的名稱中使用“鬼吹燈”標識等,侵害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

徐州中院一審認為,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共同實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的民事責任。愛奇藝公司同時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也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的民事責任。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詭事》網劇、片花中使用“鬼吹燈”作為商品名稱的行為;愛奇藝公司賠償玄霆徐州分公司150萬元,東陽公司、張牧野就其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愛奇藝公司、東陽公司、張牧野賠償玄霆徐州分公司合理開支8萬元;駁回玄霆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上訴到江蘇高院後,江蘇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表示,著名作品不僅具有文學欣賞價值,也具有商業價值。隨著作品知名度和影響力越來越高,相應的作品名稱與作品之間建立起穩定的對應關係,具備了區別作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該作品特有名稱的權益應當歸屬於通過商業運營對培育知名度作出貢獻的主體。作品名稱使用權與作者署名權等人身性質的權利不同。作品名稱使用權的轉讓及相關權益的歸屬,並不限制作者利用其本名、筆名等再創作的自由。該案的判決,劃清了著作權法領域作者的創作貢獻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將普通作品培育成知名作品的商業貢獻的界限,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鑑意義。

侵權方被判賠償5000萬元,系新商標法修訂後國內判賠數額最高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提供的數份公證書顯示,2016年起,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獨領公司)在其製造的電磁爐、電飯煲等被控侵權商品、經營場所、網站、域名、微信公眾號等處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標識。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認為,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等構成侵權,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南京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侵犯了涉案“小米”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江蘇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是商標法修訂後第一例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定賠償額的案例,也是賠償額最高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被評為2019江蘇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該案全面分析、闡述了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考量因素和計算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營企業創立的馳名商標,對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效果。

“換皮”抄襲系著作權侵權,判賠3000萬元

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蝸牛公司)開發的手機遊戲《太極熊貓》最早版本於2014年10月31日上線;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象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奇藝公司)開發的手機遊戲《花千骨》最早版本於2015年6月19日上線。2015年8月5日,蝸牛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花千骨》手機遊戲“換皮”抄襲了《太極熊貓》遊戲,即僅更換了《花千骨》遊戲中的角色圖片形象、配音配樂等,而在遊戲的玩法規則、數值策劃、操作界面等方面與《太極熊貓》遊戲完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鬼吹燈”名稱不能擅用,原作者及愛奇藝公司被判敗訴

△法院供圖

蘇州中院一審對於蝸牛公司請求兩被告連帶賠償3000萬元的訴訟主張予以支持。一審判決後,天象公司、愛奇藝公司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江蘇高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該案是我國首例通過判決,明確了網絡遊戲中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換皮”抄襲系著作權侵權。該案對此種侵權行為判賠3000萬元,在業內引起廣泛反響。

鏈接

2019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1.網絡遊戲“換皮”抄襲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案

——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天象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2.未經許可依畫製作蘇繡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案

——曹新華訴濮鳳娟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3.涉百度網盤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認定案

——北京焦點互動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4.新商標法修訂後國內判賠數額最高的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保護“小米”馳名商標案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訴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因惡意申請註冊使用商標適用懲罰性賠償案

——株式會社普利司通訴梁山水滸輪胎公司等商標侵權糾紛案

6.涉“鬼吹燈”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認定及權益歸屬的不正當競爭案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訴張牧野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基於惡意投訴申請先予恢復被刪除網絡銷售鏈接案

——鄭州曳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丁曉梅、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先予執行案

8.明知無正當權利基礎仍起訴他人的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案

——宿遷市洋河鎮天下秀酒業有限公司訴宿遷市洋河鎮御緣釀酒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損害責任糾紛案

9.企業設計總監與經銷商合謀共同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林某、沈某康、餘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職務侵佔罪案

10.特許經營的被特許人假冒特許人商標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顧某某、張某、凌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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