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92名群眾獲國家司法救助,共發放司法救助金160.5萬元

“收到司法救助金啦,等到疫情結束了,我一定當面感謝你們”,近日,興寧市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熱線接到司法救助申請人陳某標從家中打來的感謝電話,語氣中充滿著喜悅、感激。

梅州市92名群眾獲國家司法救助,共發放司法救助金160.5萬元

近年來,梅州市檢察機關積極履行國家司法救助職能,找準司法救助工作和脫貧攻堅工作的結合點,用好用足司法救助手段,精準做好“因案增貧”、“因案致貧”、“因案返貧”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真正讓司法救助救急又救貧。2018年以來,兩級檢察院先後為92名困難群眾提供司法救助,發放司法救助金共160.5萬元,為助力全市打贏脫貧攻堅戰貢獻檢察力量。

堅持合力救助,優化內部銜接機制和辦案流程

一方面,兩級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積極與負責刑事、民事、行政、案管工作的業務部門有效對接,檢察官結合司法辦案主動發現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及時轉控申部門審查處理,確保將因案致貧、因案返貧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全部納入救助範圍,避免救助不及時。五華縣檢察院控申部門與業務部門建立涉及精準扶貧被侵犯對象報送制度,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涉及精準扶貧戶的基本情況一律報送控申部門,由控申部門對案件線索進一步審核。另一方面,針對一些重大傷害案件的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需要鉅額醫療費用,單個基層檢察院對個案的救助資金存在一定的困難,市檢察院在堅持屬地管轄原則的基礎上,靈活把握不同層級救助資金的合理使用,兩級檢察院上下聯動,增加救助額度,防止蜻蜓點水式救助。

梅州市92名群眾獲國家司法救助,共發放司法救助金160.5萬元

2018年以來,兩級檢察院採取此方式開展救助17人,發放救助金45萬元,較好地解決基層檢察院救助資金不足、救助資金較低的窘境,努力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

堅持重點救助,增強司法救助針對性精準性

在辦案過程中,重點關注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重點救助致傷致殘被害人,特別是對家庭生活極為困難、未來需要大額支出醫療費或康復費的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開闢“綠色通道”救助,主動發現需要救助的貧困戶,在辦案中主動告知司法救助政策,對符合救助條件而沒有提出申請的,依職權啟動救助程序,及時予以救助。2018年以來,兩級檢察院對32名精準扶貧對象或低保戶開展國家司法救助,發放司法救助金58.5萬元;對17名未成年人(家庭)開展國家司法救助,發放司法救助金34.3萬元。

梅州市92名群眾獲國家司法救助,共發放司法救助金160.5萬元

梅縣區檢察院在辦理賴某良申請司法救助一案中,針對賴某良妻子被殺、本身殘疾已住院無人照顧且無力支付醫療費用、兩個孩子正在讀書等特別困難的情況,加快辦案節奏,在對其申請條件進行認真核查的基礎上,僅4個工作日就完成全部救助流程,一次性給予賴某良人民幣3萬元的國家司法救助金,彰顯了司法溫度。

堅持多元救助促進貧困當事人司法救助疊加效應

在對困難群眾經濟救助的同時,全市檢察機關積極構建經濟救助、社會救助、心理疏導、生活關愛、法律服務相結合的多元救助模式,針對救助申請人的實際困難和具體需求,提供更多個性化、差別化幫扶,如有的被害人並未因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難,但造成身心較大損害,需要進行心理撫慰和情緒疏導,檢察機關既幫助其解決燃眉之急,更讓其重拾生活信心。蕉嶺縣檢察院建立“司法救助+學校救助”機制,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申請人,在發放救助金的同時,同其所在學校共同研究未成年人關護方案,安排老師進行一對一定期輔導,著力維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梅州市92名群眾獲國家司法救助,共發放司法救助金160.5萬元

興寧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家屬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案時,針對被害人受到侵害後,身心遭受重大打擊,多次出現自殘行為的情況,邀請專業社工、心理諮詢師等一同開展心理干預工作,先後對該被害人進行7次心理疏導和治療,幫助其撫平傷痕、走出困境,經過心理治療,情緒基本穩定,無自殺傾向。

堅持延伸救助,一體化措施保證救助效果持續化

少數重度殘疾刑事被害人無法參加工作,家庭生活非常困難,一次性司法救助只能解決臨時性的短期困難。兩級檢察院探索建立司法救助與脫貧攻堅的長效機制,在發放救助金後,通過協調教育、民政、衛生等部門幫助被害人減免學雜費、落實低保和醫療保險等問題,或者將符合條件的刑事被害人納入當地精準扶貧對象,把檢察機關的“獨角戲”變為多方參與的“大合唱”,既幫助被害人擺脫當下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又防止其短期內再陷困境。

梅州市92名群眾獲國家司法救助,共發放司法救助金160.5萬元

五華縣檢察院與該縣扶貧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將已救助的精準扶貧戶或者可能因案返貧的救助對象報送該局,並提出工作建議。興寧市檢察院辦理的陳某玲司法救助一案,在依法給予司法救助的同時,協調當地街道辦、村委會,將其列為精準扶貧幫扶對象,並堅持“一次救助,長期關懷”,通過電話回訪、上門走訪等方式,對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情況進行持續跟蹤,促進救助措施落實到位。

來源:梅州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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