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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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返還彩禮的問題,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如下: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這裡需要注意:

一、雙方沒領結婚證但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雖然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並不是全額返還。

假如女方有證據證明彩禮已用於共同生活、結婚喜酒等方面,可以主張扣除這部分數額。

同時,法院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當地習俗來確定返還數額。

二、上述規定中的“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並不是指男方因支付彩禮,造成生活水平降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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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彩禮可以退,但是隻限於三種情況

“彩禮”並非規範的法律用語,因此,被訴到法院的彩禮糾紛,都被劃入到“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應該退還或者返還上。按照長期來形成的習慣,彩禮一旦送出,雙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禮必須無條件退還;如果男方反悔,則女方可予以拒絕。

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願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根據這一現實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於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後,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二、返還期限

請求返還彩禮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普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雙方未有締結婚姻關係的,從向對方主張返還,對方拒絕返還時起計算,如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以贈送彩禮或者結婚之日起算。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情形。從起算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權利的,請求返還彩禮的權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


陳浩文律師


13、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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