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解聘新冠肺炎患者將觸碰法律紅線

家在湖北的小徐因新冠肺炎疫情無法按時復工,公司主動聯繫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約定員工主動申請待崗,待崗期間只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工資。“薪水少得可憐,除了房租,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小徐說,如果不同意,要求企業發放全部工資,企業開工不足,將面臨倒閉。為了保住飯碗,他只好妥協。

這是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萍最近接到的一個諮詢相關勞動權益保護的案例。“由於疫情影響,一些企業職工、勞動者遭遇了無法按時、足額領到工資的現象,更有甚者,由於身處疫情嚴重地區,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因地域、籍貫被用人單位拒絕錄用甚至辭退。”劉萍說。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我國法律對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禁止就業歧視作了相應規定。在此基礎上,《意見》明確,各級人民法院要準確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湖北等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的政策文件,切實加強對勞動者工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的保障。

此前,針對一些地方出現湖北籍勞動者受到區別對待、難找工作甚至被無故辭退的情況,4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不分情況的地域恐避和歧視,損害了勞動者公平就業的權利,既不符合黨中央精神,也不合法,更不利於鞏固疫情防控成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相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和糾正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等行為。

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張恆順今天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最高立法機關表態、最高司法機關出臺意見指導司法實踐,都是給予受疫情影響勞動者的一種傾斜性保護,保證勞動者不因地域、籍貫被歧視,獲得平等的就業機會,不會因為一些不可抗力,比如因“封城”引起的返回工作地交通受阻、被依法隔離導致無法按時復工,而不能獲得應有的勞動報酬,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前,中央有關部門已有相關意見出臺。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出《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一些勞動者因疫情暴發或被隔離,經受了身體煎熬和精神壓力,如果就業中還要遭受不公平待遇,不僅對他們情感造成傷害,更是對他們合法勞動權益的剝奪。”劉萍律師表示,最高法今天出臺的《意見》是維護和諧勞動關係的強制性規定,一些地方出現的不允許湖北籍員工返崗復工、拒絕聘用甚至隨意辭退湖北籍員工,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觸碰了法律紅線。

“《意見》的出臺,為今後涉疫情勞動糾紛民事案件的處理指明瞭方向。”劉萍律師表示,勞動者如果遭遇此類就業歧視或勞動爭議糾紛,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維權: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遭遇求職歧視時,以侵害平等就業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月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提出意見,要求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支持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

有學者表示,各地關於延遲復工期間生活費發放的規定不一,為勞動用工領域帶來一些矛盾與問題。以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之後的生活費發放標準為例,上海和天津要求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廣東、河南等地要求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陝西則是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5%,北京、四川等地規定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張恆順表示,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但因疫情所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前提下,企業和職工雙方可以協商對工資進行調整,或協商採取輪崗輪休的方式為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降低發放工資的壓力。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解除勞動關係。

本報北京4月20日電

本文源自中國青年報客戶端。閱讀更多精彩資訊,請下載中國青年報客戶端(http://app.cyol.com)

作者: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 見習記者 韓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