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獎勵村幹部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

為調動村幹部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村集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近日,市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出臺《關於獎勵村幹部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獎勵對象為對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現任村兩委班子成員和其他村幹部、組幹部,不包括第一書記、駐村幹部、包村幹部和掛職幹部。對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農村黨員群眾,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通過、鎮辦批准,可納入獎勵對象。任職時間不滿半年的、非正常離任的不得享受當年度獎勵。

意見規定,當年村集體經濟收入超過3萬元的村,方可開展獎勵分配。獎勵資金來源為村集體經濟收入當年新增部分,不得分配往年已有積累。對村集體經濟規模小、盈利能力弱、需要擴大再生產的以及村集體財務管理混亂、不能準確核算收入的村當年可不開展獎勵分配,由國家投入扶持的項目產生收益不參與分配。獎勵比例由鎮村研究確定,最高不得超過20%。每年村集體經濟年度收益獎勵給村組幹部的資金總和原則上不得超過20萬元,村黨組織書記所得獎勵不超過獎勵資金總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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