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宣傳】疫情防控中的隱私誰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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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餐館到商超、銀行,甚至是二手房中介,門口都擺有一張小桌,桌上放了一摞登記表,顧客進門前都得詳細寫下姓名、電話、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這成為各行業復工迎客的“標配”。

這些牽扯個人隱私的信息最終去了哪兒?有沒有得到保護?記者近日走訪發現,一些商超、餐館、銀行的門店雖然為疫情防控做登記,但卻出現個人信息登記表隨意擺放、無人看管的現象,暗藏洩露風險,也讓市民直呼擔心。

顧客

信息會有洩露風險

“平時最怕二手房中介打騷擾電話,如今進店諮詢反而要留下一大堆個人信息。”北京市朝陽區清苑路,市民郭先生從一家房產中介門店走出來。他有點兒擔心:留下的這些信息表面看是為了疫情防控,但會不會有洩露的風險?

麥當勞秋實路餐廳,門口小桌上的登記表記著客人的姓名、電話和體溫記錄。但店員都各自忙著,這張登記表也可以被來往的顧客隨意查看。不遠處,易世達廣場裡的屈臣氏也在大門口擺放著顧客登記的信息表。但登記臺並沒有店員值守看管,記者喊了多次,才有售貨員從門店深處緩緩走來。

傍晚,榮京東街一家銀行已經下班,門口負責登記的工作人員已不在崗位,但大門依舊敞開,信息登記表依然擺放在桌子上,記者等待多時也未見有人將表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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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

為便於查找接觸者

“信息收集上來,主要是為了發現店內是否有確診病例到訪,可以第一時間找到密切接觸者。”九龍山地區一家餐廳負責人陳旭(化名)向記者解釋。在開放堂食後,也常常有顧客詢問這些信息究竟如何保護,但他也只能以自己的信譽來保證。

CBD某大廈物業負責人介紹,越來越多的餐廳恢復了堂食,因此要求店家做好信息登記。未來依據監控錄像查找密切接觸者時,登記表才能發揮作用。

不過,面對可能存在的隱私洩露風險,一些顧客也有“對策”。記者發現,很多地方的登記表信息字跡潦草,甚至出現身份證號和手機號位數不夠的情況。“正是因為擔心洩露,所登記的信息中一般只保留一項是準確的,其他信息都儘量避免留真實的。”市民蔣女士不解,一般留下手機號就能找到本人,為什麼非得再留下身份證號?

考慮到紙質登記表不易保存,一些企業和政府部門也推行“小程序”、APP等措施。在工商銀行北苑家園支行,辦理業務前都得掃碼進入小程序登記,除了上述信息外,甚至還需要填寫家庭詳細地址,身份證號與手機號得通過後臺認證方能進入。但也有信息安全專家提醒,這種“網上登記”更應小心數據安全,一旦遇到數據洩露影響面會更廣。

專家

銷燬應該有個標準

寫滿了隱私信息的登記表最終去了哪兒?“商場要求我們登記信息,但其實這些登記表最終都掌握在門店自己手中。”陳旭說,未來疫情結束後如何處理,也不得而知。

多家物業負責人說,信息收集後全由門店自己負責保管,但對於之前積累下來的登記表如何處理,目前相關部門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針對疫情期間個人信息的保護,中央網信辦曾在2月9日發佈《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確: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除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但在具體執行層面,普通商場、二手房中介、餐館等企業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為由登記顧客信息,還期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

“疫情剛開始時,很多地方為保險起見大面積登記信息;但如今疫情防控已常態化,如此大面積的登記隱私信息迫切需要一套明確的標準了。”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專家何延哲說,店家需登記哪些信息、所登記的信息如何保管、隔多久就應該銷燬,應該一一明確,堵上隱私的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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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的當下,全國範圍內發生了多起涉疫情個人信息洩露事件。一方面要保障公眾知情權,另一方面個人隱私權不可漠視。

一問

誰可以收集和發佈個人信息?

“現在一些小區物業、商超都要求登記姓名、電話、住址,有的甚至要登記身份證號。”不少網友表示,不登記,會被認為不配合防控;登記,又覺得個人信息“交”得太輕易。

事實上,疫情防控期間,究竟誰有權收集和公佈公民個人信息,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規定,有權收集發佈公民信息的主體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被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還有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其他主體不得擅自採集和公佈公民個人信息。”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熊超說。

針對一些小區物業等社區服務組織要求登記個人信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旭表示,不能強制要求提供,而要以個人自願作為前提。

“社區不是執法主體。如果有關政府機構授權,應視為委託,不能以社區自己的名義去收集和發佈個人信息。”王旭說。

杭州市律師協會互聯網信息專業委員會主任吳旭華也表示:“特殊時期,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不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但是其餘主體,包括各類用人單位、小區物業居委會、交通運輸部門等,在收集個人信息時,必須向被收集主體明示收集使用目的,並取得其同意。”

二問

“交”出隱私的範圍在哪?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特殊時期,公民有義務配合有關單位和機構接受調查、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不得以個人隱私為由拒絕提供。”熊超說,“同時,傳染病防治法也規定,在收集信息過程中不能洩露有關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

“有權收集信息不代表能夠隨意公開。”王旭指出,“要有法定的正當目的和正當程序,在合法的範圍內做到信息公開和使用。”

具體哪些信息可以收集?王旭指出:“這些信息應是與防疫直接相關的信息,必須與防疫這一目的有緊密關聯度。”

“註冊、掃碼過程中收集個人信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吳旭華解釋,“在收集過程中應當詳細全面告知收集個人信息的用途、保存、使用方式等等。因為疫情原因,收集個人信息過程中在某些環節上可能稍顯欠缺,後續有必要就此次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存儲和利用做補救工作,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採取相應措施,全面保護個人信息。”

“在此過程中非常重要一點是防止個人信息洩露。”吳旭華提醒,“很有必要對已經採集的個人信息採取技術保密措施或者脫敏,以防止被不法分子竊取並利用。”

來源:共產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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