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跑了,彩禮不退咋辦?

小陳和小雙是大學同學,兩人在大學相戀四年,一起度過了大學最美好的時光。畢業之後,兩人因為工作原因沒能留在同一座城市,小陳比較留戀上大學的這座城市,覺得有感情了,不想離開。但是自己的女朋友卻執意要去大城市發展,去看看外面的花花世界。就這樣,兩人開始了漫長而又痛苦的異地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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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距離產生第三者,最終這對小情侶也難逃此命。長得如此漂亮的小雙在大城市有很多異性追求,面對外面各種誘惑,難免有些心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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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沒有禁得住誘惑,跟一個高富帥在一起了。但是,聽到這個消息後的小陳一時間難以接受現實。兩個人好不容易熬過了三年的異地戀,準備年底結婚了,卻發現自己的女朋友跟別人跑了,背叛了自己的愛情。

小陳越想越憤怒,立即買了車票去找小雙,但是此時此刻的小雙再也不想見他了。無奈之下,小陳傷心欲絕地又回來了。小陳仰面長嘆:“難道就這樣認命了嗎?父母辛辛苦苦掙得彩禮錢20萬也不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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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越想越氣憤,心裡咽不下這口氣,決定要求小雙返還當初訂婚的20萬彩禮錢,但是小雙辯稱這20萬彩禮錢權當是戀愛期間的青春損失費。

這下小陳徹底崩潰了,面對人財兩空的局面,小陳決定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在父母的陪同下來到我們安徽創善律師事務所,準備起訴小雙返還20萬彩禮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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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小陳的彩禮錢到底能不能要回來呢?

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條對此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由此可見,彩禮能否要回,要看你是否滿足法定的情形之一。當事人訂立婚約的目的是結婚,結婚從形式上看是以當事人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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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當訂立婚約目的未達到時,只要男方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女方就得無條件返還。

所以本案中,小陳和小雙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因此,小雙應當把20萬彩禮錢全部退給小陳,否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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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小情侶因彩禮而鬧得很不愉快,最後走上打官司的地步。其實兩個人從相識、相戀、相愛到最後結婚,一路走來特別艱辛。愛情是美好的,兩個人應該彼此珍惜,相互包容,一起創造幸福的生活。小王律師在此祝福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一起攜手走進幸福的婚姻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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