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来源: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投并购事业部

解密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誉有京城IT四少之一的茅侃侃,13年开始涉足电竞圈,从打工者到创业者,从高中肄业到身家过亿,却因未掌握公司控制权而陷入困顿不堪的境地,最终自杀身亡,享年35岁。

马云说:我们要不断学习别人失败的经验,学习失败的经验不是为了避免失败,而是为了正确的认识失败。

茅侃侃的事例,给企业股东们上了一课,在寻找融资时,一定要守住自己最后一道底线——公司的控制权。

接下来,就为大家解密公司控制权。

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

赢得公司控制权的五大方面:

股权、董事、监事、日常运营、核心团队

解密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一、股权

(一)股权架构设计的敏感数字

1、67%

67%意味着超过2/3,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51%

51%是指相对控股,除重大事项以外,其它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都要通过一半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才可以。

3、34%

34%是在不能达到控股权的情况下,通过重大事项的否决权来达到对公司的相对控制。

4、10%

持有10%股权的股东他有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可以要求解散公司,他还有重要的权利是可以召集临时股东会、董事会。还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5、1%

1%最不起眼,因为它既不能影响投票结果,也不能参与很多重大的事项。但它有一项很重要的权利——知情权,这项权利可以警示我们的实际控制人。

股权架构设计实例——海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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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创始人张勇1988年从简阳市空分技校毕业,施永宏是其同班同学。在拖拉机厂工作6年后,张勇于1994年召集女友舒萍、施永宏及其女友李海燕,凑了近万块创办海底捞,四人各占25%的股份。

2004年,张勇夫妻和施永宏夫妻各占海底捞50%股份。公司发展快,仨股东似乎落伍了,张勇让妻子舒萍和施永宏夫妻先后离开海底捞。2007年张勇从施永宏夫妻手中以原始出资额的价格购买其18%的股权,张勇夫妻合计持股68%,成为海底捞绝对控股股东。

2009年,简阳市静远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静远投资公司)设立,张勇出资2080万元,持股52%,舒萍、施永宏、李海燕分别出资640万元,各持股16%。同时,静远投资公司又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底捞公司)的股东,持股50%,张勇本人在海底捞公司中也持股25.5%,并任职董事长,其余三个股东均持股8%。

张勇通过静远投资和其本人持股,实现了对海底捞的绝对控制。

(二)股权架构设计的建议

1、避免股权设计为10%、20%、5%、9%、2%、1%等多个持股,导致股权过于分散,不利于集中,形成有效决策。

2、股权结构不建议设计为50%、50%,导致出现决策僵局。

3、作为创始人来讲,公司既是事业也是情感寄托,若创始人不控制股权,则到后期可能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4、企业上市是发展的普遍目标,为避免后期融资稀释股权,故建议在股权设计上须为融资预留空间。

(三)当股权架构不理想时,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其他途径

1、投票权委托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在公司法领域,公司的股权和投票权是可以分离的。“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通过投票权委托的方式,可以使公司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产生实际控制人,加强股东或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投票权委托”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

2、一致行动人协议

当公司股东人数增多,股权比例足够分散时,就会有不同的利益共同体,此时无法形成67%的绝对控股局面,那么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比较好的方式。所谓一致行动人协议,即通过协议约定一部分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这部分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某公司的股东A、B、C三人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三人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且以股东A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此时,股东A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就得以加强。事实上,一致行动人协议,也是境内外众多上市公司比较青睐的一种做法。

3、AB股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可以用“AB股计划”,实际上就是“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公司股票区分为A普通股和B普通股,其中A普通股通常由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普通股常有创业团队持有,A普通股与B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

4、GP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投票权委托及AB股实例——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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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东的IPO招股书,在京东上市之前,包括DST、红杉和KPCB在内的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彼时,刘强东的持股比例仅为18.8%(不含代持的 4.3%激励股权),却通过投资人“投票权委托”的方式掌握了京东51.2%的投票权。

为了保证上市以后仍然对京东有绝对的控制权,刘强东选择了通过AB计划来设计股权结构的做法。

AB股权计划也被称为双层股权结构,简而言之,该计划实现的是“同股不同权”。

根据京东的招股书,京东的股票区分为 A 序列普通股(Class A common stock)与 B 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机构投资人的股票会被重新指定为 A 序列普通股,每股只有 1 个投票权。而刘强东持有的23.1%股权则被指定为B序列普通股,每股有20个投票权。正是通过这样的股权结构,保证了刘强东在京东上市之后拥有了超过80%的控股权,远远超过此前的51.2%。

一致行动人协议实例——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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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各创始人与MIH在公司上市前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其中马化腾持股19%,双方在2004年股东协议中有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双方向腾讯集团各公司任命等额董事,而且在上市公司主体中双方任命的董事人数总和构成董事会的多数。从而实现了双方共同对上市公司和下属各公司的共同控制。

GP实例——蚂蚁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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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的控股公司为:君瀚+君澳两家有限合伙企业。两家企业占蚂蚁金服76%的股份。所以,谁控制了这两家企业,谁就控制了蚂蚁金服。

马云在君瀚合伙企业未占股份,但是君瀚的普通合伙人是马云100%控股的云铂,云铂出资500万占君瀚0.8%的股份。

马云在君澳合伙企业投资2000万,占股4%, 同时君澳的普通合伙人是马云100%控股的云铂,云铂出资500万占君澳1%的股份。

马云投资1010万全资控股云铂。

所以,马云共出资3010万元(云铂的1010万+君澳的2000万)占蚂蚁金服总股本(145881.65万元)的2%,但却控制着蚂蚁金服76%的股权,最新公布,蚂蚁金服的估值为1500亿美元,所以,马云用2%的股份控制1500亿美元的蚂蚁金服 !

二、董事会

若公司不设董事会,则争取担任执行董事;若设立董事会,则争取占据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人数。

实例:京东的招股书(2014年4月14日版本)显示,根据公司上市前获得腾讯战略投资后签署的股东协议,公司(上市前)最多设立11名董事,其中A、B、C轮及 上市前的领投人(即今日资本、雄牛资本、高瓴资本和老虎基金)在持股数不低于各自相应约定的持股下限的情况下,分别有权任命一位董事,腾讯有权委派一名董事。也就是说,投资人共有权委派5名董事,剩余6名董事由刘强东控制。由此,刘强东仍牢牢掌握京东集团的控制权。

三、监事会

若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则争取指派一名监事;若公司设立监事会,则争取占据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人数。

实例:在英特信投并购事业部王慧律师、饶情律师、余浩律师所承办的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中,某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因小股东指派工作人员在该小额贷款公司监事会中占据了优势地位,从而完成了股东代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得保障小股东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得以顺利实施。

四、运营管理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应重点关注法定代表人的设置,公章、合同章、法人章、财务章的管制,营业执照原件的留存,银行账户的设立等方面,从而更好的掌握公司控制权。

五、核心团队

“千万别跟最好的朋友合伙开公司。”--《中国合伙人》

公司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但却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一个公司的核心团队往往决定着一个公司存续与否。

实例:

泡面吧,趣味编程在线教育网站,以轻松的方式教人们如何写代码。由三个高材生成立,分别是:

俞昊然,美国伊利诺依大学计算机专业,在校园内写出泡面吧代码,负责产品和技术工作;

严霁玥,纽约大学教育学专业,负责人力资源、法务、财务与行政;

王冲,北大硕士,负责内容开发者关系维护和项目融资。

前一天,他们收到A轮融资的风险投资协议,有投资人给这家网站估值近一亿元人民币,愿意投资200万美元。2014年6月17日晚,签署风险投资协议的前夜,他们却因为股权之争,最终决裂。因此一个公司核心团队的关系往往决定着一个公司的走向。

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例

一、宝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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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万之争,争议的焦点之一就在于公司治理问题。市场关注到的“宝万之争”中公司治理问题主要包括:万科董事会会议上各方之间的角力与法律纠纷问题。

万科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上出现了硝烟弥漫的争议场面,万科管理层、华润大股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三方各执一词,会后尽管发布了董事会议案“顺利通过”的公告,但社会各界针对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独立董事申请回避的事由是否成立、应如何计算表决票、独立董事是否具有在“独立性”方面的选任资格、独立董事是否可以在万科公司继续正常履职等诸多问题都予以了高度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团体,应如何开会?如何表决?董事应如何行使职责?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与保密义务界限如何界定等等。

宝能收购成功或万科反收购成功之后的公司治理问题。宝能为成功入主万科,已提出了罢免万科全部董事的股东会议案;而万科管理层为应对宝能的敌意并购,也采取相应反收购举措。这意味着无论此次敌意收购成功与否,万科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将发生重大变化,而这一变化,或将对未来中国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深远影响。

实际上,此次宝能与万科之间的收购与反收购之战,已经对上市公司给出了市场信号,一些上市公司已开始提前布局,在公司章程中对于敌意并购给出相应策略规定。

二、黄陈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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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黄光裕与管理层陈晓关于国美控制权

成立于1987年的国美电器2003年在香港开业迈出企业国际化步伐,并于2004年在香港成功上市。2008年11月,黄光裕因非法经营和内幕交易被捕入狱,总裁陈晓接任董事会主席,2009年1月黄光裕正式辞职,国美从黄光裕的家族权威治理转入以陈晓为核心的职业经理人治理时代,陈取得对国美电器的实际控制权。

2009年6月,国美电器引入贝恩投资,同时宣布融资不少于32.36亿港元。同年7月,陈晓进行大规模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方案总计涉及3.83亿股股份,总金额近7.3亿港元。陈晓与另外10位公司董事及附属公司董事共获授购股权为1.255亿股,其中陈晓获2200万股权。此项股权激励政策引起创始人黄光裕的不满,认为其为陈晓窃取国美电器控制权的举措,并且陈晓就任董事会主席不久就将黄光裕时代“数量至上、快速扩张”战略调整为“质量优先,提高单店盈利能力”,并关停部分盈利状态不好的门店。此举被狱中的黄光裕视为一种公然背叛。因而在2010年5月11日的在国美股东周年大会上,大股东黄光裕连投五项否决票,导致委任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未能通过。黄光裕与董事会的矛盾公开化,双方彻底决裂。2010年8月6日,国美电器将大股东黄光裕告上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大股东就2008年回购股份时违反公司董事信托责任与信任行为作出赔偿。2010年9月28日晚,国美电器在香港公布了当天特别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民意呼声颇高的公司创始人黄光裕关于重组董事局的动议均被否决,而国美董事会主席陈晓将继续留任,同时,董事会原有的20%股份增发授权被撤销。2011年3月9日,国美任命原大中电器创办人张大中为国美董事会主席及非执行董事,而现任董事会主席陈晓以私人理由辞去了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职务。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就此落幕。

三、雷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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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之争

2005年,吴长江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吴长江相信雷士照明离开了他,另外两位股东是“玩不转”这家企业的),果然吴长江离开不到一周,雷士即遭遇全体经销商的“倒戈”,另外两位股东被迫各拿8000万元彻底离开企业,经过这场创始人纠纷,吴长江获得了雷士照明100%的股权 。

第一次融资 2006年6月

此时,雷士照明资金短缺,急需要资金,吴长江本是求助联想公司,但联想迟迟没有做出投资决策,2006年6月27日,毛区健丽抢先一步,从陈、吴、姜处融资400万美金、自己出资594万美金入股雷士。

第二次融资 2006年8月

在毛区健丽的牵线搭桥下,软银赛富正式决定投资雷士;同时,叶志如之前对雷士的200万美元借款也在到期前进行了由债转股。

2008年,雷士决定收购世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集团),但资金不足,不得不再次私募融资。高盛和软银赛富联合投入4656万美元,吴长江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

第四次融资 2008年8月

雷士照明成功收购世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集团)股权的变化。

第5次融资IPO上市

随着照明行业的变化,传统照明产品正在向节能产品更新换代。为此,雷士引进LED照明领域翘楚法国施耐德电气作为策略性股东,由软银赛富、高盛联合吴长江等六大股东共同向施耐德转让2.88亿股股票。施耐德股份占比9.22%,因此而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

2016年12月,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惠州中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吴长江助理陈严则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后,吴长江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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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角度:

1、设立阶段:注重股权结构设计,创始人持股比例最好达67%以上,绝对控股,掌握公司控制权;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把握公司日常运营。

2、融资阶段:注重资本介入时切勿过分稀释股权比例,创始人持股比例保持51%以上,不要让资本控制公司。

3、上市前:创始人可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投票权委托协议等方式,获得大于股权比例的投票权,联合其他股东实际控制公司。

4、上市后:创始人可设计AB股模式,让自己拥有大于持股比例的投票权,掌握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角度:

1、将目标公司核心团队的创造力、凝聚力等作为收购重要因素之一。

2、收购目标公司股份比例占51%以上,从股权上实际控制公司。

3、在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中,委派二分之一以上人数,掌控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

4、收购时可考虑与转让方签署对赌协议,通过净利润对赌、复合增长率对赌等方式获得掌控目标公司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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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投并购事业部——饶情律师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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