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办商标代理机构伪造法律文件“第一案”这样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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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PRADA”及“BURBERRY”商标持有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提供其伪造的“PRADA”及“BURBERRY”权利人代理人委托书、鉴定书,举报当地某企业销售侵犯“PRADA”及“BURBERRY”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罚款捌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罚款肆万元。

调查与处理

2019年6月17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长春市工商部门移送材料,反映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向该分局提供虚假的“PRADA”及“BURBERRY”商标持有人文件及鉴定文件,举报当地某企业销售假冒“PRADA”及“BURBERRY”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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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实行“双罚制”。法律规定除对商标代理机构实行处罚外,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本案当事人提供给长春市工商部门的所有法律文件上均有法定代表人陶某的签字,且向长春市工商部门举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也系陶某本人,因此认定陶某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考虑到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处罚到人的原则,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罚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同时对陶某也作出处罚,即对企业和个人实行了“双罚制”。

其次,本案实行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客观上不仅造成行政执法力量的浪费,而且扰乱了被举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第一起也是唯一一起商标代理机构伪造法律文件案。以往办理商标案件中,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商标侵权的投诉举报、提交权利人相关法律文件、参与现场检查中侵权商品鉴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往往只做形式审查,对商标代理机构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授权并不会作深入核实。特别是涉及到涉外商标案件,权利人一般都在国外,要核实其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难度较大、时间较长,这都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案的成功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次突破,不仅提醒执法部门需要注意审查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保护被举报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的秩序和拓展未来知识产权执法思路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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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普陀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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