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巔,盜瓶間,有我周某一片天。
仰天大笑偷車去,我輩豈是打工人?
一步盜,步步盜,十步偷一車,千里不留瓶。
事了佛衣去,深藏錢於瓶。
南寧電車瓶不見,必是周某一招見。
看到這,想必大家也知道了,這首打油詩調侃的正是火爆網絡的“竊·格瓦拉”周某,前些時日他結束了因盜竊罪等罪而入獄的生涯。
而接下來要講的王某鵬也火了,不過他的火是面臨牢獄之“火”。
手機上網買買買,網劇遊戲一起嗨。在互聯網高度發達、5G即將全面商用的背後是通信設備這一新基建的鋪設,而本該是為美好生活而大力鋪設的通信設備,卻被王某鵬給盯上了。
經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間,王某鵬至龍南縣、會昌縣、信豐縣、興國縣、定南縣、瑞金市,多次盜得移動等基站光膜板等通信設備,共計價值人民幣714,363.12元,並將偷到的上述通信設備銷售給被告人吳某傑,吳某傑明知上述設備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26次收購髒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64,120元。
龍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王某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14,363.12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並依法對其提起公訴,最終王某鵬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
吳某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盜竊罪涉案金額的規定
1、數額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數額巨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3、數額特別巨大: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
”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莫利慾薰心,一失足成千古恨...
同時,也呼籲廣大群眾共同參與保護通信設施,打擊盜竊或破壞通信設施的違法行為,共同維護通信網絡安全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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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贛州龍南檢察
編輯:曾鈺
校對:郭玉玲
審核:郭建龍 葉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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