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一、非法集資的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常見非法集資的種類

(一)養老機構非法集資。養老機構以項目建設、預訂床位、直接借貸等為由,向老年群體募集資金。

提示: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在養老機構建成前向養老機構繳納任何資金都存在風險。

(二)預付費消費非法集資。企業以極高的優惠誘使消費者預存消費或預付款,集資後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兌現。

提示:超過正常消費的預付款或者超過正常優惠幅度的預付款都應警惕。

(三)消費返現非法集資。打著“消費即投資”的旗號,以超過正常的價格銷售商品,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部分或全部返還購貨款方式集資。

提示:超過正常商品購買價格的消費就可能面臨損失。

(四)投資理財非法集資。投資公司、理財公司、財富公司等,以投資項目或發售理財產品名義,承諾高回報零風險或低風險,向公眾吸收資金。

提示:投資公司、理財公司、財富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只能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發售理財產品行為屬於違法。

(五)原始股非法集資。以在地方股權交易市場“上市”為噱頭,向老百姓發售原始股吸收資金。

提示:企業在新三板和其他地方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展示不能稱為“上市”,其股權不能自由交易,掛牌企業不得公開宣傳向不特定公眾發售股票。

(六)私募基金非法集資。私募基金公司公開對外宣傳,向超過限額的合格投資者或者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產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向具備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對外宣傳,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七)農民專業合作社非法集資。農民專業合作社假借開展信用(互助)合作為名,將不特定公眾吸收為社員,承諾固定回報,向所謂的“社員”吸收存款。

提示:具備產業合作基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向當地金融辦申請開展信用(互助)合作業務,採取“吸股不吸存、分紅不分息”原則,向內部社員吸收股金,供社員內部使用。

三、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別警惕的十類“投資理財”項目

(一)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二)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等為幌子的;

(三)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的;

(五)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六)以 “扶貧”、“慈善”、“互助”等為幌子的;

(七)在街頭、商超發放廣告的;

(八)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九)“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四、當前非法集資特點

(一)非法集資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升級,從過去的農林養種植、資源開發、房地產銷售、原始股發行、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財、金融互助平臺/社區”、“股權眾籌”、“貴金屬、原油、大宗商品現貨”、“期貨”、“信託”、“私募基金”、“虛擬貨幣”等更專業的“資本運作”的理財產品,並且承諾有擔保、低風險、高回報。

(二)非法集資網絡化趨勢明顯,突破地域界限。藉助互聯網開展宣傳、銷售、資金支付、歸集並轉移資金,引誘人員參與,形成了互聯網+傳銷+非法集資模式,比如宣稱“零元購物”、“購物返本”、“消費=儲蓄”並發展會員的“消費返利平臺”。

(三)非法集資的犯罪形式更加隱蔽,欺騙誘導性強。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等幌子,以具體項目、債權標的、擔保物為依託,業務流程、合同文本專業規範,噱頭更新穎、迷惑性更強。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過各類媒體(甚至中央電視臺)進行包裝宣傳,在高檔場所(如人民大會堂)舉行推介會、知識講座,邀請名人、學者和官員站臺造勢,展示與領導合影及各種獎項,欺騙性更強。

(四)非法集資有下鄉進村的趨勢。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對外吸收資金;或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檯,欺騙誤導農村群眾;有的投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改頭換面,在農村廣佈“熟人業務員”,虛構高收益理財產品吸收資金;銀行代辦員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資格的“代辦員”仍然借用銀行的名義吸收存款,其實錢根本沒有存進銀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五、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一)以提供“養老服務”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明顯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或者承諾還本付息,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等名義,向會員收取高額會員費、保證金或者為會員卡充值,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二)以投資“養老項目”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打著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項目名義,承諾高額回報,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三)以銷售“養老公寓”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以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養老山莊等名義,或者以返本銷售、售後返租、約定回購等方式銷售養老公寓、養老山莊,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四)以銷售“老年產品”等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不具有銷售商品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為主要目的,以免費旅遊、贈送實物、養生講座等欺騙、誘導方式,採取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等方式吸收公眾資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未經有關部門依法登記備案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依法登記備案的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項目收費標準,並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養老服務協議。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以承諾高額回報為誘餌,採取公開宣傳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集資金額、人數、損失達到一定數額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特點

(一)以分割銷售並承諾售後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資;

(二)違規預售商品房變相融資或“一房多賣”;

(三)以房地產項目名義向社會公眾融資並承諾高額利息等;

(四)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眾籌買房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七、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一)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第三方歸集資金。

(三)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八、農民合作社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一些不法分子借農民合作社名義,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對外吸收資金,用於轉貸賺取利差或將資金用於其他方面牟利。個別不法分子藉助合作社外殼,非法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檯,欺騙誤導農村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組織行為看,這些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涉農合作組織有四個特點:一是沒有產業支撐,基本不涉及農業生產活動;二是沒有產品交易和盈餘分配,不對農民成員提供任何生產經營服務;三是廣為宣傳,在農村廣佈“熟人業務員”,通過發放高額介紹費等方式招聘收買有威望的人作為代辦員,發動親友和農民群眾存款;四是虛構高額回報,向農戶作出高於銀行同期利息、理財收益的承諾,施以小額或短期回報,引誘農戶繼續投入。

九、預付消費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一)通過傳單、廣告、業務員推廣、購卡人員推薦等各種途徑公開宣傳;

(二)不以真實消費為目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購卡人返還購卡資金、預付資金並支付一定利息;

(三)以購買“預付卡”、“購物卡”或“預付消費”等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十、互聯網金融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一)專業化趨勢明顯。一些不法組織和個人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未取得相關牌照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以具體項目和線上投資標的等為依託,包裝專業規範的合同文本和業務流程,手法極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資者辨別難度。

(二)非法集資新型方式層出不窮。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幣發行融資(ICO)、各類虛擬貨幣等“互聯網金融創新”為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噱頭更為新穎、隱蔽性更強。

(三)線上宣傳和線下推廣相結合。一些非法集資平臺通過線上大肆宣傳和線下門店推廣的方式發展人員加入,短期內迅速斂財,由於投資者眾多且分散,一旦平臺出現問題跑路,投資者資金難以追回。

(四)“多頭在外”躲避監管打擊。一些非法集資涉案人員通過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絡集資平臺、將涉案資金非法轉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國內監管打擊,使得案件偵破難度加大。

十一、證券期貨行業非法集資特點

(一)網絡化趨勢明顯。不法分子設立網絡平臺,藉助互聯網渠道宣傳推廣、募集資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風險蔓延,增加了打擊處置難度。

(二)業務行為複雜化。一些違法機構兼營P2P、眾籌、小貸、私募基金等多種業務,跨界經營、模式嵌套、業務相互交織滲透,行為模式更加複雜隱蔽,增加了調查認定難度。

(三)濫用新概念,進行偽創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資高新科技項目為噱頭公開募集資金,還有一些企業打著區塊鏈招牌,開發各種“虛擬資產”公開發行融資。

十二、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一)公開向社會宣傳,以虛假或誇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門檻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二)私募機構涉及業務複雜,同時從事股權投資、P2P網貸、眾籌等業務,導致風險在不同業務之間傳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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