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抢记者手机事件是否构成抢劫罪?你怎么看?

三流观点


红星新闻、新京报、上游新闻三家媒体的记者,在此前被埋身亡的4名儿童的安葬现场,遭到不明身份人员推搡拖拽。红星新闻记者衣服被撕坏,眼镜破损,胳膊出现多条红色划痕。现场另一名记者也遭推搡、反扣手臂,脖子被掐伤。两名记者手机被抢走。

4名儿童被埋死亡,记者调查不仅受到阻拦,手机被抢,人还被打。这个行为确实无比猖狂,新乡市委书记表示将彻查此事,并向记者道歉。

抢手机这件事是否构成抢劫罪?这个确实不算。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刑法规定来看,抢劫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这些工作阻拦记者,殴打记者,甚至是抢走记者的手机,这是为了阻止记者采访和拍摄,抢走记者手机也是想删除记者手机拍摄的相关内容。所以这个主管意图还是比较容易认定,这个并非是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行为。不过,随意阻拦和殴打,并抢走记者手机的行为,这个属于损害他人财物及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治安处罚。

现在最为重要的事情便是查明这四个小孩被埋死亡的原因,查明案件真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至于这些工作人员涉及的行为,我们公安机关及组织部门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野蛮的阻拦永远解决不了问题,也无法掩盖事实和真相!


叶律师


新乡抢记者手机的行为,其目的并不是非法占有,因此不构成抢劫罪。其实这帮人其主要目的是想掩盖事实真相,避免媒体曝光。

如果要较真的话,抢手机并刷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财物损坏,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抢夺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记者的手机,多数情况都储存量很多采访素材和重要的电话号码,刷机后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恢复数据需要的费用也很高,因此按“有其他严重情节”,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违反法律规定。


淮北日月升


不会算抢劫罪,原因很简单的,误会了,搞错了,临时工?都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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