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放棄中標,會有什麼後果?

中標人放棄中標,會有什麼後果?

在招投標過程中,每一次投標都是激烈的競爭,須得經歷層層關卡才能通關,成為中標人,但中標結果出來後,有的中標人會由於資金週轉困難、利潤低、承接了更好的建築工程等各種原因,而棄標的。那麼對中標人而言,放棄中標會有什麼後果呢?

我們來看看法律法規對於這種情況是怎麼規定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也規定了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放棄中標具體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法律明確規定了中標人無故放棄中標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在中標結果公告期間供應商提出放棄中標,是否要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中標人無故放棄中標的行為本質上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採購人造成損失是在所難免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重新採購所需的費用,順延第二名可能產生的差價,以及處理問題的時間和人力成本等等。

因此,不管是中標公告期間還是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無故放棄中標的行為,都是可以根據《政府採購法》和《合同法》進行處理:

1. 採購單位可以不予退還棄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2. 若未交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證金不足賠償的,採購人可以要求中標人賠償實際損失。

3. 若協商不成的,採購人可以報財政部門處理或者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追償。


來源:梧桐時代招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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